白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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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 (略) 场资源,更加规范烟 (略) 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白水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白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地经济、交通、消费 (略) 场分布特点等情况,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适用于白水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白水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实际, (略) 场结构,防止大起大落,发挥好许可制度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区规划原则。采取“ (略) 场单元模式”,加强对烟草制品零 (略) 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分析,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修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新模式,确保疏密适当。

(五)动态平衡原则。积极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前提,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不断优化布局结构,解决局部区域零售点过多、过小、过密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布局规划营造 (略) 场环境。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零售点布局采取“单元格+间距+限制性条件”的模式予以设置,自下而上共设二个层级单元格,其中一级单元格9个,按照镇办的住户比例和街道距离, (略) 场历史规模的因素确定合理容量;二级单元格152个。所有新增零售点必须同时满足本级和上级单元格容量限制。

1、繁华街道(城区:东风路、人民路、三马路、水门路、居苑路、仓颉路;镇政府驻地街道:雷牙街道、西固街道、尧禾街道、林皋街道、杜康街道、史官街道、北塬街道)

繁华街道是指商户相对集中,营业时间相对较长,消费者数量大、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能力强的街道。繁华街道的零售点按照街道总长每40米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同侧达到40米(含40米)以上,对侧扇形距离达到60米(含60米)以上。

2、一般街道(城区:一马路、二马路、四马路、站南路、站东路、雷公路;农村街道:北矿街道、雷村街道、收水街道、云台街道、许道街道、纵目街道、史家坪街道)

一般街道是指具有一定数量商户,有一定的消费者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一般的街道。一般街道的零售点按照街道总长每60米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同侧达到60米(含60米)以上,对侧扇形距离达到80米(含80米)以上。

3、封闭住宅小区

封闭住宅小区零售点按照区域内常住户数量设置。常住户150户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户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门面朝向居民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且不计入居民区内零售点总量。

面向住宅小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150户(含15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住宅小区除地面一层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设立零售点。

4、特殊功能区

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面向内部经营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2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米(含10米)。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的区域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5、集市与生活服务中心

集市与生活服务中心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总数量设置零售点。3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8个零售点。

6、行政村

常住户150户以上的行政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7、新建路段(五马路、南北街、东环路、彭衙路)

新建路段设定标准,零售点按照路段总长每100米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同侧达到100米(含100米)以上,对侧扇形距离达到120米(含120米)以上。

8、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原则上高速公路服 (略) 、便利店等经营性场所设零售点1个,服务区内的 (略) 、便利店设零售点1个。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距离标准放宽为本《规划》第六条对应区域距离设置标准的50%,但不放宽单元格总量标准:

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需要予以放宽的特殊群里,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5、持低保证的、军烈属(是指军人烈士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特殊群体。

以上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且未享受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办证政策,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

第八条符合本《规划》第七条描述情形的,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 (略) 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除个体经营以外其他类型的;

8.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 (略) 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0.根据《 (略) 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暂行)》,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的,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储藏室等生活场所不独立的;

2.无临街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性用房;

3.地下室、车库、楼梯间、过道、楼道、门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铺、违章建筑、危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4.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预包装食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小吃、蛋糕烘焙、花卉水果、通信器材、电子商品、车辆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酱杂调味品、美容美*、KTV、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彩票店、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生鲜蔬菜、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等;

5.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汽车美容、烟花爆竹、兽药饲料、宠物用品及服务等;

6.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零食店、书店等;

7.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含50米)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

4.经营场所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标准测量方法:

(一)本《规划》规定的卷烟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方法:卷烟零售点间距是指两零售点间可步行路线的最短距离,以办证经营户门面出入口中心为起终点,向两侧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测量标准,是指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三) (略) 场单元路口拐角异侧或分界线两边的零售点,间隔距离 (略) 场单元格中较大距离标准的要求。

(四)本《规划》规定的同街道双侧直线距离的测量办法:从临街商店正门(即全开放式,位于商店正方向,能够正常出入商店具有醒目标识的门)到临街不同侧商店正门的直线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酒销售网点的距离测量方法为: 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第十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各类未成年人为主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一条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信赖保护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中小学周边零售点设置规定的到期不予延续,新设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即存零售点积极迁移的给予一定照顾政策。

第十二条本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多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三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小于”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划由白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在本规划运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 (略) 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白水县烟草专卖局可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并适时对规划内容予以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划自**日起施行。原**日实施的《白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白烟专发〔2022〕33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零售许可申请,仍按照《白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白烟专发〔2022〕33号)办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 (略) 场资源,更加规范烟 (略) 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白水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白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地经济、交通、消费 (略) 场分布特点等情况,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合理布局的科学性。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适用于白水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白水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实际, (略) 场结构,防止大起大落,发挥好许可制度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

(三)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实现辖区便民全覆盖,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区规划原则。采取“ (略) 场单元模式”,加强对烟草制品零 (略) 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分析,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修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布局规划新模式,确保疏密适当。

(五)动态平衡原则。积极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前提,不断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不断优化布局结构,解决局部区域零售点过多、过小、过密突出问题,通过合理布局规划营造 (略) 场环境。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零售点布局采取“单元格+间距+限制性条件”的模式予以设置,自下而上共设二个层级单元格,其中一级单元格9个,按照镇办的住户比例和街道距离, (略) 场历史规模的因素确定合理容量;二级单元格152个。所有新增零售点必须同时满足本级和上级单元格容量限制。

1、繁华街道(城区:东风路、人民路、三马路、水门路、居苑路、仓颉路;镇政府驻地街道:雷牙街道、西固街道、尧禾街道、林皋街道、杜康街道、史官街道、北塬街道)

繁华街道是指商户相对集中,营业时间相对较长,消费者数量大、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能力强的街道。繁华街道的零售点按照街道总长每40米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同侧达到40米(含40米)以上,对侧扇形距离达到60米(含60米)以上。

2、一般街道(城区:一马路、二马路、四马路、站南路、站东路、雷公路;农村街道:北矿街道、雷村街道、收水街道、云台街道、许道街道、纵目街道、史家坪街道)

一般街道是指具有一定数量商户,有一定的消费者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一般的街道。一般街道的零售点按照街道总长每60米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同侧达到60米(含60米)以上,对侧扇形距离达到80米(含80米)以上。

3、封闭住宅小区

封闭住宅小区零售点按照区域内常住户数量设置。常住户150户以内的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户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门面朝向居民区外经营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且不计入居民区内零售点总量。

面向住宅小区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150户(含150户)以内,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住宅小区除地面一层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设立零售点。

4、特殊功能区

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面向内部经营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2个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米(含10米)。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的区域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5、集市与生活服务中心

集市与生活服务中心内部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总数量设置零售点。3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8个零售点。

6、行政村

常住户150户以上的行政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7、新建路段(五马路、南北街、东环路、彭衙路)

新建路段设定标准,零售点按照路段总长每100米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间距同侧达到100米(含100米)以上,对侧扇形距离达到120米(含120米)以上。

8、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2个,原则上高速公路服 (略) 、便利店等经营性场所设零售点1个,服务区内的 (略) 、便利店设零售点1个。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距离标准放宽为本《规划》第六条对应区域距离设置标准的50%,但不放宽单元格总量标准:

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需要予以放宽的特殊群里,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5、持低保证的、军烈属(是指军人烈士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特殊群体。

以上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稳定收入来源、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且未享受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放宽办证政策,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

第八条符合本《规划》第七条描述情形的,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已在本行政 (略) 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6.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除个体经营以外其他类型的;

8.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 (略) 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10.根据《 (略) 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暂行)》,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独立的,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储藏室等生活场所不独立的;

2.无临街敞开式经营门面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内,不属于一楼平层对外开放式的经营性用房;

3.地下室、车库、楼梯间、过道、楼道、门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报刊亭、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易拆除的分隔店铺、违章建筑、危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已标示的待拆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非固定经营场所;

4.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预包装食品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小吃、蛋糕烘焙、花卉水果、通信器材、电子商品、车辆维修、五金交电、医药卫生、医疗器材、酱杂调味品、美容美*、KTV、洗浴、保健按摩、棋牌室、彩票店、打印店、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物流快递、废品回收、生鲜蔬菜、生鲜肉品、盐焗食品、海产品、家禽等;

5.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油漆化工、农药、洗涤、中草药、汽车美容、烟花爆竹、兽药饲料、宠物用品及服务等;

6.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零食店、书店等;

7.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含50米)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

4.经营场所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标准测量方法:

(一)本《规划》规定的卷烟零售点间距的测量方法:卷烟零售点间距是指两零售点间可步行路线的最短距离,以办证经营户门面出入口中心为起终点,向两侧可通行道路顺延测量。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测量标准,是指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三) (略) 场单元路口拐角异侧或分界线两边的零售点,间隔距离 (略) 场单元格中较大距离标准的要求。

(四)本《规划》规定的同街道双侧直线距离的测量办法:从临街商店正门(即全开放式,位于商店正方向,能够正常出入商店具有醒目标识的门)到临街不同侧商店正门的直线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烟酒销售网点的距离测量方法为: 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第十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中等教育的各类未成年人为主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侧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是指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侧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第十一条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信赖保护的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不符合中小学周边零售点设置规定的到期不予延续,新设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即存零售点积极迁移的给予一定照顾政策。

第十二条本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多媒体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三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小于”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规划由白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划有效期为五年,在本规划运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 (略) 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白水县烟草专卖局可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半年开展综合评估,并适时对规划内容予以修订。

第十六条本规划自**日起施行。原**日实施的《白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白烟专发〔2022〕33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零售许可申请,仍按照《白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白烟专发〔2022〕33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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