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产业配套工程新材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等3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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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产业配套工程新材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等3个项目

长春新区产业配套工程(新材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等3个项目

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长春新区产业配套工程(新材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等3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4年1月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 (略) 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长春新区产业配套工程(新材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内

(略) 龙翔 (略)

(略)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内,工程总投资*万元,规划建设道路13条, (略) 主干路1条、城市次干路2条、城市支路10条,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交通、换热站等工程。

1、废水:本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区域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伊通河及干雾海河,污水经污水管网收集后进入长春北部污水处理厂及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本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方案。

3、噪声:本项目采取加强道路两侧绿化,道路两侧的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要求;换热站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扬尘、垃圾等污染周围环境。

2

长春 (略) 年产600万件汽车外饰塑料件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美路以南、超强西街以西

长春 (略)

(略) 佳和 (略)

本项目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美路以南、超强西街以西,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投资3000万元,增加生产设备扩大产能,建成后预计年总产汽车外饰零部件600万件。

1、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料片加热、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设备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设备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边角料、废包装物、不合格品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乳化液、废乳化液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脱膜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3

(略) 巨程 (略) 建设项目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航空街4084号新兴产业示范园项目一期工程4号厂房

(略) 巨程 (略)

(略)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航空街4084号,新兴产业示范园项目一期工程4号厂房,建筑面积5282平方米,投资885万元,主要从事高精度光学玻璃生产,建成后预计年生产2万件。

1、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过滤沉淀后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本项目沥青加热产生的颗粒物及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涂墨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玻璃边角料、废金属屑、废包装材料、沉淀砂粒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长春新区产业配套工程(新材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等3个项目

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长春新区产业配套工程(新材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等3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4年1月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 (略) 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长春新区产业配套工程(新材料园区配套基础设施)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内

(略) 龙翔 (略)

(略)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内,工程总投资*万元,规划建设道路13条, (略) 主干路1条、城市次干路2条、城市支路10条,主要包括道路、绿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交通、换热站等工程。

1、废水:本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区域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伊通河及干雾海河,污水经污水管网收集后进入长春北部污水处理厂及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本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程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方案。

3、噪声:本项目采取加强道路两侧绿化,道路两侧的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要求;换热站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扬尘、垃圾等污染周围环境。

2

长春 (略) 年产600万件汽车外饰塑料件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美路以南、超强西街以西

长春 (略)

(略) 佳和 (略)

本项目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美路以南、超强西街以西,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投资3000万元,增加生产设备扩大产能,建成后预计年总产汽车外饰零部件600万件。

1、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料片加热、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设备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设备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边角料、废包装物、不合格品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乳化液、废乳化液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脱膜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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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巨程 (略) 建设项目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航空街4084号新兴产业示范园项目一期工程4号厂房

(略) 巨程 (略)

(略)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航空街4084号,新兴产业示范园项目一期工程4号厂房,建筑面积5282平方米,投资885万元,主要从事高精度光学玻璃生产,建成后预计年生产2万件。

1、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经过滤沉淀后与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本项目沥青加热产生的颗粒物及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涂墨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上述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空气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玻璃边角料、废金属屑、废包装材料、沉淀砂粒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试剂瓶、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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