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沪环保许评[2024]1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陈行水库挖潜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陈行水库挖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
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 (略) 宝山区罗泾镇长江口南支-南港河段
南岸的陈行水库开展库区疏浚,疏浚方量约 110.50 万立方米,疏浚区
面积 * 平方米,疏浚后水库总库容保持 914 万立方米不变,不
增加水库从长江的取水规模,日常输水规模保持不变。同时改造内堤
翻水泵站,泵站规模由 22 万立方米/日增加至 60 万立方米/日,保障
咸潮期间原水取水能力。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
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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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位于上海陈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工期和运营
期应严格执行《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并按照《报
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各类可能污
染水体的物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不设置施工营
地,现场办公依托陈行水库现有办公管理区域。
2、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管道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 纳 管 水 质 应 符 合 《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31/199-2018)表 2 三级标准要求。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和生活污
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经收
集后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统一处理,不得向施工水域排放。项目不
设置洗车平台,机械设备不进行冲洗,施工设备维修和保养委托专业
修理厂进行。
3、项目应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扬尘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按《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
施。施工期颗粒物排放 (略)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
(DB31/964-2016)表 1 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应符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
3、表 4 非工业区限值要求。
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并分别妥善处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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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不设置土方周转场,在按规定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后,疏浚
土方采用排泥管道和漂浮式管道输送至库外泥驳船,直接运送至规定
的外海抛泥点处置。施工船舶垃圾应分类收集并按照《 (略) 船舶污
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交由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
5、项目应按《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减振降噪措施,选用低噪
声设备,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优化施工方案,优选施工机械设备,
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夜间施工应按规定提前向
有关部门申报。
6、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生生态和水生生态环境
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
时采取植被恢复、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跟踪
监测,避免对生态环境保护红线造成生态破坏。
7、应按照《报告书》意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定
有效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区域应
急联动,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件,确保饮用水供水安全。
8、应按《报告书》意见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加强施工期和
运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
治措施以及生态影响缓解措施,落实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等工作,确
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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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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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4 日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略) 节能减排中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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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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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许评[2024]1 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陈行水库挖潜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陈行水库挖潜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
下简称《报告书》)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项目拟 (略) 宝山区罗泾镇长江口南支-南港河段
南岸的陈行水库开展库区疏浚,疏浚方量约 110.50 万立方米,疏浚区
面积 * 平方米,疏浚后水库总库容保持 914 万立方米不变,不
增加水库从长江的取水规模,日常输水规模保持不变。同时改造内堤
翻水泵站,泵站规模由 22 万立方米/日增加至 60 万立方米/日,保障
咸潮期间原水取水能力。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编制了《报告
书》。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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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
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项目位于上海陈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施工期和运营
期应严格执行《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并按照《报
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各类可能污
染水体的物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不设置施工营
地,现场办公依托陈行水库现有办公管理区域。
2、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管道
纳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 纳 管 水 质 应 符 合 《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DB31/199-2018)表 2 三级标准要求。施工船舶含油废水和生活污
水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经收
集后交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统一处理,不得向施工水域排放。项目不
设置洗车平台,机械设备不进行冲洗,施工设备维修和保养委托专业
修理厂进行。
3、项目应严格执行《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扬尘
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按《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
施。施工期颗粒物排放 (略) 《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
(DB31/964-2016)表 1 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应符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
3、表 4 非工业区限值要求。
4、项目应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并分别妥善处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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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不设置土方周转场,在按规定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后,疏浚
土方采用排泥管道和漂浮式管道输送至库外泥驳船,直接运送至规定
的外海抛泥点处置。施工船舶垃圾应分类收集并按照《 (略) 船舶污
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交由有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
5、项目应按《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减振降噪措施,选用低噪
声设备,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优化施工方案,优选施工机械设备,
合理安排施工计划,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夜间施工应按规定提前向
有关部门申报。
6、应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各项*生生态和水生生态环境
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
时采取植被恢复、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措施,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跟踪
监测,避免对生态环境保护红线造成生态破坏。
7、应按照《报告书》意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制定
有效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区域应
急联动,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件,确保饮用水供水安全。
8、应按《报告书》意见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加强施工期和
运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
治措施以及生态影响缓解措施,落实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等工作,确
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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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
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市环境执法总队、宝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
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
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 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 (略) 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
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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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4 日
抄送:市环境执法总队、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略) 节能减排中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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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上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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