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众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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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众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略) (略) XC2022-12地 (略) (略) (略) 光武大道南、规划祥盛路西,地块占地面积20035m2,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3.*°,四至范围:北至光武大道,东至规划祥盛路,南至盛祥家园,西至饶庄村路。地块原土地使用 (略) (略) ,用地性质属工业用地, (略) (略) 于2022年11月11日取得该地块使用权,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豫(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 (略) (略) (报告中简称“我公司”)承担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 (略) (略) XC202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4.1.1第一类用地:包括GB 5013 (略) 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因此本调查地块被划分为第一类用地(居住用地R),土壤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估,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进行评价。

在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中,调查人员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根据调查可知:调查地块1995年之前为农田,1995年完成征地后开 (略) (略) 厂区,次年投入运行,至2017年停产闲置,期间除2015年新建一机油储罐外,生产厂区平面布置及生产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厂区主要由CPU(聚氨酯)涂料车间、SBS卷材车间及配套仓库、罐区、导热油炉房、锅炉房、变压器房、办公区、生活区等组成,产品主要为聚硫密封胶(膏)、SBS防水卷材、JS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2018年场地内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续拆除,至2022年全部拆除;2022年11月 (略) (略) 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并开工建设中联星耀府房地产项目。

通过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认为调查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可能对生产车间、仓库、罐区、导热油炉房、锅炉房、变压器房等一系列重点区域造成污染,考虑到季风、雨水淋滤和拆除活动,对食堂、绿化区等非重点区域也可能造成影响,识别场地应关注的潜在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硫化物、锰、苯并[a]芘、苯*烯、氟化物、汞、砷、铅。为掌握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现状,确定地块是否受到污染,需进行第二阶段的采样与分析工作。

在第二阶段调查工作中,我公司制定了初步采样方案,采用“分区+专业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6个,地块外西北侧及西南侧各布设土壤对照点位1个;按“三角形”兼顾重点区域在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3个,地块外西北侧(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设对照点位1个。实际采样过程,依据采样方案进行了样品采集,合计采集土壤样品74个(含8个平行样),土壤检测因子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及pH、石油烃(C10~C40)、硫化物、锰、氟化物,合计50项;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检测因子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5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及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苯*烯,合计38项。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项目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土壤中pH、锰、硫化物、氟化物及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无相应限值,场地内监测点与场地外对照点检测数据相比,基本处在同一水平范围内。

根据《 (略) (略) XC202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中“部分检测点位石油烃检测因子数据异常,建议调查单位对异常点位石油烃因子进行取样重新检测并进行对比,分析数据原因”,综合考虑首次检测结果及后续现场开挖情况,我公司对S10(原涂料生产车间)、S9(原溶剂仓库)、S4(原变压器房)表层土及W1(地块外西北侧,对照点)和W4(地块内东南侧)地下水进行石油烃(C10-C40)重新检测和对比分析(对比样品送至河南 (略) ),重检和对比检测数据均较小,与首次检测结果相比,相差较大。首次检测采样于2023年4月27日~4月29日进行,重检及对比检测采样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 (略) 进入夏季多雨季节,有多场降雨,场地土壤尤其表层土壤受雨水冲涮严重,由于场地进行基坑开挖,通过降水井也进行过多次降水,数据相差较大可能与雨水冲刷和降排水造成石油烃迁移有关,但首次检测与重检和对比检测数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石油烃(C10~C40)风险筛选值要求,土壤污染风险可忽略。

综合本次调查情况,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初步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表明,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能够满足后续开发利用的环境质量要求,不需要再进行后续详细调查。

联系人:周总

联系电话:*

(略) (略) XC2022-12地 (略) (略) (略) 光武大道南、规划祥盛路西,地块占地面积20035m2,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3.*°,四至范围:北至光武大道,东至规划祥盛路,南至盛祥家园,西至饶庄村路。地块原土地使用 (略) (略) ,用地性质属工业用地, (略) (略) 于2022年11月11日取得该地块使用权,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豫(2023) (略) 不动产权第*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 (略) (略) (报告中简称“我公司”)承担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 (略) (略) XC202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4.1.1第一类用地:包括GB 5013 (略) 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因此本调查地块被划分为第一类用地(居住用地R),土壤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估,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进行评价。

在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中,调查人员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根据调查可知:调查地块1995年之前为农田,1995年完成征地后开 (略) (略) 厂区,次年投入运行,至2017年停产闲置,期间除2015年新建一机油储罐外,生产厂区平面布置及生产情况未发生明显变化,厂区主要由CPU(聚氨酯)涂料车间、SBS卷材车间及配套仓库、罐区、导热油炉房、锅炉房、变压器房、办公区、生活区等组成,产品主要为聚硫密封胶(膏)、SBS防水卷材、JS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2018年场地内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续拆除,至2022年全部拆除;2022年11月 (略) (略) 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并开工建设中联星耀府房地产项目。

通过第一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认为调查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可能对生产车间、仓库、罐区、导热油炉房、锅炉房、变压器房等一系列重点区域造成污染,考虑到季风、雨水淋滤和拆除活动,对食堂、绿化区等非重点区域也可能造成影响,识别场地应关注的潜在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硫化物、锰、苯并[a]芘、苯*烯、氟化物、汞、砷、铅。为掌握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现状,确定地块是否受到污染,需进行第二阶段的采样与分析工作。

在第二阶段调查工作中,我公司制定了初步采样方案,采用“分区+专业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土壤监测点位16个,地块外西北侧及西南侧各布设土壤对照点位1个;按“三角形”兼顾重点区域在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3个,地块外西北侧(地下水流向上游)布设对照点位1个。实际采样过程,依据采样方案进行了样品采集,合计采集土壤样品74个(含8个平行样),土壤检测因子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及pH、石油烃(C10~C40)、硫化物、锰、氟化物,合计50项;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检测因子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5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及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苯*烯,合计38项。

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项目能够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能够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土壤中pH、锰、硫化物、氟化物及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无相应限值,场地内监测点与场地外对照点检测数据相比,基本处在同一水平范围内。

根据《 (略) (略) XC2022-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中“部分检测点位石油烃检测因子数据异常,建议调查单位对异常点位石油烃因子进行取样重新检测并进行对比,分析数据原因”,综合考虑首次检测结果及后续现场开挖情况,我公司对S10(原涂料生产车间)、S9(原溶剂仓库)、S4(原变压器房)表层土及W1(地块外西北侧,对照点)和W4(地块内东南侧)地下水进行石油烃(C10-C40)重新检测和对比分析(对比样品送至河南 (略) ),重检和对比检测数据均较小,与首次检测结果相比,相差较大。首次检测采样于2023年4月27日~4月29日进行,重检及对比检测采样于2023年7月31日进行, (略) 进入夏季多雨季节,有多场降雨,场地土壤尤其表层土壤受雨水冲涮严重,由于场地进行基坑开挖,通过降水井也进行过多次降水,数据相差较大可能与雨水冲刷和降排水造成石油烃迁移有关,但首次检测与重检和对比检测数据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石油烃(C10~C40)风险筛选值要求,土壤污染风险可忽略。

综合本次调查情况,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及第二阶段初步采样测试分析等工作表明,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能够满足后续开发利用的环境质量要求,不需要再进行后续详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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