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体育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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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体育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略)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本可以在区门户网站(http://**)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何疑问,请联系:松江区体育局办公室(九峰路2号体育大厦),联系电话:021-*。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区体育局严格落实《条例》和《规定》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体育工作职责,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方面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强化主动公开、重点领域公开。通过区门户网站、“松江体育”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开规划计划、行政事项、重大决策、财务预决算、人事任免、赛事服务、场馆设施等信息,提高公众对政府工作开展情况的知悉度和满意度。全年通过区门户网站发布部门动态、政务公告146条,发布行政事项、规划计划、政策解答、重大决策、赛事活动、场馆设施等信息56条。“松江体育”微信公众号发布各类信息163条。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依申请公开处理机制,畅通受理渠道,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全年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1件,事先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复。我局全年未发生涉及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准确把握不予公开的范围,定期对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失效、废止的政府信息定期清理。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凡需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按要求提供公开内容资料,经局领导审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平台建设方面

加强平台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提升办事服务水平。保障公开及时,严格按照政府公开要求,对照职责分工,逐项分解细化,及时报送内容,做到及时更新。充分利用松江体育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载体,全面、重点、广泛地公开重要信息,扩大影响,增加信息覆盖范围。

(五)监督保障方面

严格执行政府公开规定和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督促分管业务落实,明确政务公开责任,分解落实年度任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人员队*能力建设,抓实抓细日常问题整改,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1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2.重复申请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3.其他

0

0

(七)总计

1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3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了预期的目标任务,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在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方面需进一步推进;三是政府信息公开能力提升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力度,提高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畅通政务公开各种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

2.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政府信息更新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强化相关培训交流,提升全局政务公开队*能力水平,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更加规范、准确、高效。

3.加强社会关切回应。通过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多种方式做好群众关注度高、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及时发布,及时解读,及时回应,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实际需求和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

1.加大重大行政决策信息规范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松江区促进体育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草案解读、征求意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按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2.推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注销等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社会监管力度。

3.以市民需求为导向,积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技能培训、科学讲座、体质监测服务等,及时发布各类活动信息。同时,结合8.8全民健身日、体育宣传周开展“政府开放月”活动,围绕“场馆开放、赛事活动、健身指导、健身宣传”四个方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丰富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

(二)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本局严 (略) 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略) 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年度未发生需要收取费用的情况。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 (略)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本可以在区门户网站(http://**)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何疑问,请联系:松江区体育局办公室(九峰路2号体育大厦),联系电话:021-*。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区体育局严格落实《条例》和《规定》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体育工作职责,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方面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断强化主动公开、重点领域公开。通过区门户网站、“松江体育”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开规划计划、行政事项、重大决策、财务预决算、人事任免、赛事服务、场馆设施等信息,提高公众对政府工作开展情况的知悉度和满意度。全年通过区门户网站发布部门动态、政务公告146条,发布行政事项、规划计划、政策解答、重大决策、赛事活动、场馆设施等信息56条。“松江体育”微信公众号发布各类信息163条。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依申请公开处理机制,畅通受理渠道,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全年共办理政府信息公开1件,事先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复。我局全年未发生涉及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准确把握不予公开的范围,定期对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估,对失效、废止的政府信息定期清理。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凡需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按要求提供公开内容资料,经局领导审核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平台建设方面

加强平台信息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流程,提升办事服务水平。保障公开及时,严格按照政府公开要求,对照职责分工,逐项分解细化,及时报送内容,做到及时更新。充分利用松江体育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载体,全面、重点、广泛地公开重要信息,扩大影响,增加信息覆盖范围。

(五)监督保障方面

严格执行政府公开规定和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能力建设,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督促分管业务落实,明确政务公开责任,分解落实年度任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人员队*能力建设,抓实抓细日常问题整改,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1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5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

0

0

0

0

0

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2.重复申请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3.其他

0

0

(七)总计

1

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2023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了预期的目标任务,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在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方面需进一步推进;三是政府信息公开能力提升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力度,提高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畅通政务公开各种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

2.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政府信息更新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强化相关培训交流,提升全局政务公开队*能力水平,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更加规范、准确、高效。

3.加强社会关切回应。通过信息发布、互动交流等多种方式做好群众关注度高、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及时发布,及时解读,及时回应,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实际需求和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

1.加大重大行政决策信息规范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松江区促进体育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草案解读、征求意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按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2.推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新办、变更、注销等信息公开的力度,加大社会监管力度。

3.以市民需求为导向,积极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技能培训、科学讲座、体质监测服务等,及时发布各类活动信息。同时,结合8.8全民健身日、体育宣传周开展“政府开放月”活动,围绕“场馆开放、赛事活动、健身指导、健身宣传”四个方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丰富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进一步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

(二)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本局严 (略) 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略) 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年度未发生需要收取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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