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4〕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的批复粤府土审23〔2024〕3号/
粤府土审(23)〔2024〕3号
(略) 人民政 (略) 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的批复
(略) 黄埔区人民政府:
《关 (略) 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开规划资源报〔2024〕6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以及《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龙湖街汤村村经济联合社、龙湖街汤村村新埔经济合作社、新龙镇镇龙村经济联合社以及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8.4056公顷(含耕地0.8729公顷)、未利用地0.40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9716公顷,以上合计19.783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9.783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你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332),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六、请用地单位主动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线索、文物保护、名木古树、河道管理、环境保护、人防设施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衔接,严格落实其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征求“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粤府土审(23)〔2024〕3号
(略) 人民政 (略) 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的批复
(略) 黄埔区人民政府:
《关 (略) 黄埔区202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开规划资源报〔2024〕6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条以及《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将龙湖街汤村村经济联合社、龙湖街汤村村新埔经济合作社、新龙镇镇龙村经济联合社以及新龙镇镇龙村大圹面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8.4056公顷(含耕地0.8729公顷)、未利用地0.40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9716公顷,以上合计19.7834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19.783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由你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
二、请你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332),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三、请你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六、请用地单位主动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其线索、文物保护、名木古树、河道管理、环境保护、人防设施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做好衔接,严格落实其要求,实际工作中可视具体情况征求“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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