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4〕2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王力大道延长线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玉博环项管〔2024〕2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王力大道延长线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王力大道延长线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109-*-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起点为王力大道与乌豆江北路交叉口,起点桩号为K0+000,顺接王力大道南末端;终点为王力大道与站前大道交叉口,终点桩号为K0+279.474,道路全长279.474m,道路红线宽40m,道 (略) 主干道,设计速度为60km/h。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给水及污水不在本项目涉及范围内。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 号),2022年博白县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的年均浓度与CO日均95%百分位数浓度、臭氧日最大8小时90%百分位数浓度范围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GB3095-2012)二级标准,由此可以判定,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体为南流江及其支流。 (略) 2023年6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3年1-6月,杨梅河六堡桥断面水质为Ⅱ类;南流江横塘断面、九洲江山角断面、北流河自良渡口断面、北流河山脚村断面、罗江(大伦河)长岐断面水质为Ⅲ类,达到考核目标。
因此,南流江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要求。
声环境:拟建道路K0+000大良村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道路周边红线范围外1m处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道路右侧良产顶村居民点第一排建筑第一层楼前1m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 (略) 主干道道路工程, (略) 博白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根据相关资料,本项目用地现状、道路周边土地利用类型包括住宅用地、林地、杂草地、菜地、旧路、旱地等,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不涉及公益林、不涉及天然林、不涉及风景名胜区以及文物古迹等。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期间须做到文明施工,在天气干燥、有风等易产生扬尘的情况下,应适当地向填土区、作业面、施工便道洒水。晴天对沙石、土方临时堆存处采取临时覆盖、洒水措施。
②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区的规划管理:物料堆场等定点堆放并减少露天堆放;开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对临时堆放的表土和砂石料采取防护(如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并根据情况采取洒水、密闭存储、围挡等防尘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及其影响。
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表土及其他建筑垃圾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则应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等防尘措施。
④大风天气尽量不进行挖掘土方作业;尽量避免在起风的情况下装卸物料。
⑤水泥、砂石等材料及土方运输禁止超载,封装材料应灌装或袋装,车辆运输时尽可能进行必要封闭和覆盖。
⑥运输车辆行驶经过沿途居民点时注意控制车速,防止产生大量扬尘对周边居民点造成影响。在物料运输高峰期及大风天气,对运输道路应定期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⑦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施工车辆应安装尾气处理器,禁止不符合国家废气排放标准的机械和车辆进入施工区。
⑧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净化处理后向外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机械冲洗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
②雨水冲刷水采取在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排水沟,并在排水沟末端设置沉淀池。
③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清污车运走送至周边农户用作农用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环境管理合同,合理安排施工,文明施工,加强环境的监督管理。
②采用高效低噪声机械,施工期间要注意保养设备机械,使机械维持最低声级水平,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③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夜间施工。
④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缩小施工影响范围,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施工机械尽可能布置在远离敏感点处。
⑤对于相对固定的施工机械,采取减振、隔声板进行降噪。对于移动施工机械,则考虑安装消声器或活动式吸隔声板墙等措施。
⑥合理安排施工物料运输时间,施工期间的中午和夜间,禁止在经过特殊和集中敏感点路段进行物料运输。在夜间装车及运输时不允许鸣喇叭。
⑦距离居民区较近的施工标段,应在施工现场张贴通告和生态环境部门投诉电话,以接受群众的监督。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弃土方进入博白县指定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理。
②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运至当地垃圾收集点进行处理。
③建筑垃圾,临时建筑拆除时大部分材料均可回收再利用,小部分损坏或不能再次使用的建筑材料,则经过分类收集后,并按当地有关规定进行清运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路边植树绿化。根据当地气候的土壤特点,在靠近道路两侧特别是敏感点附近多种植乔木、灌木。这样即可净化吸收车辆尾气中的污染物,衰减大气中总悬浮微粒,又可起到美化环境、降低噪声以及改善公路沿线景观的效果。
②严格执行汽车排放车检制度,禁止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上路。
③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公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在环境影响报告规定的监测点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本项目为道路工程,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
②定期检查清理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保证畅通,保持良好的状态
③道路成立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小组,处理所有可能出现的重大污染事故;危险品车辆应实行专门管理,设特种运输货物的标志。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区域噪声超 2 类标准范围内若要布置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时,则应做好建筑墙体、窗户的降噪措施。
②合理布局敏感建筑内部布局(住宅卧室、学校教学楼和宿舍楼等需要安静的建筑应布置于远离道路侧),以减轻本项目交通噪声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合理规划道路两边绿化林带,绿化林带具有一定的降噪功能。
③项目采用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属于柔性路面材料,有利于降低交通噪声,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设置限速、禁鸣标志,应控制载重汽车、摩托车等高噪声车辆出入。路政部门宜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④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地上的构建筑物、绿化带等作为隔声屏障,应结合噪声衰减要求、周围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景观要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绿化带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叶繁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植物,乔木、灌木、草应合理搭配种植,规划的绿化带与地面交通设施同步建设。
⑤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及严禁超载等交通管理要求,降低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营运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运输车辆撒落的运载物、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装载的货物、乘客丢弃的物品等,全线由养护工人进行定期收集并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略) 道路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 二十二、城镇基础设施 4、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且项目已取得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博发改投资〔2023〕35号)。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道路选线方案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 满足《博白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5)》土地利用规划相关要求,以及满足《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同时,根据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的选址意见的复函,项目位于博白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满足区域规划相关要求。
因此,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七、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八、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九、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众利合诚环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9日印发 |
关联文件: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王力大道延长线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109-*-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起点为王力大道与乌豆江北路交叉口,起点桩号为K0+000,顺接王力大道南末端;终点为王力大道与站前大道交叉口,终点桩号为K0+279.474,道路全长279.474m,道路红线宽40m,道 (略) 主干道,设计速度为60km/h。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给水及污水不在本项目涉及范围内。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 号),2022年博白县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的年均浓度与CO日均95%百分位数浓度、臭氧日最大8小时90%百分位数浓度范围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GB3095-2012)二级标准,由此可以判定,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体为南流江及其支流。 (略) 2023年6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3年1-6月,杨梅河六堡桥断面水质为Ⅱ类;南流江横塘断面、九洲江山角断面、北流河自良渡口断面、北流河山脚村断面、罗江(大伦河)长岐断面水质为Ⅲ类,达到考核目标。
因此,南流江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要求。
声环境:拟建道路K0+000大良村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道路周边红线范围外1m处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道路右侧良产顶村居民点第一排建筑第一层楼前1m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 (略) 主干道道路工程, (略) 博白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根据相关资料,本项目用地现状、道路周边土地利用类型包括住宅用地、林地、杂草地、菜地、旧路、旱地等,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不涉及公益林、不涉及天然林、不涉及风景名胜区以及文物古迹等。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期间须做到文明施工,在天气干燥、有风等易产生扬尘的情况下,应适当地向填土区、作业面、施工便道洒水。晴天对沙石、土方临时堆存处采取临时覆盖、洒水措施。
②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区的规划管理:物料堆场等定点堆放并减少露天堆放;开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对临时堆放的表土和砂石料采取防护(如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并根据情况采取洒水、密闭存储、围挡等防尘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及其影响。
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表土及其他建筑垃圾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则应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定期喷水压尘等防尘措施。
④大风天气尽量不进行挖掘土方作业;尽量避免在起风的情况下装卸物料。
⑤水泥、砂石等材料及土方运输禁止超载,封装材料应灌装或袋装,车辆运输时尽可能进行必要封闭和覆盖。
⑥运输车辆行驶经过沿途居民点时注意控制车速,防止产生大量扬尘对周边居民点造成影响。在物料运输高峰期及大风天气,对运输道路应定期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⑦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施工车辆应安装尾气处理器,禁止不符合国家废气排放标准的机械和车辆进入施工区。
⑧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净化处理后向外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机械冲洗或用于场地洒水抑尘。
②雨水冲刷水采取在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排水沟,并在排水沟末端设置沉淀池。
③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清污车运走送至周边农户用作农用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环境管理合同,合理安排施工,文明施工,加强环境的监督管理。
②采用高效低噪声机械,施工期间要注意保养设备机械,使机械维持最低声级水平,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③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夜间施工。
④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缩小施工影响范围,尽量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施工机械尽可能布置在远离敏感点处。
⑤对于相对固定的施工机械,采取减振、隔声板进行降噪。对于移动施工机械,则考虑安装消声器或活动式吸隔声板墙等措施。
⑥合理安排施工物料运输时间,施工期间的中午和夜间,禁止在经过特殊和集中敏感点路段进行物料运输。在夜间装车及运输时不允许鸣喇叭。
⑦距离居民区较近的施工标段,应在施工现场张贴通告和生态环境部门投诉电话,以接受群众的监督。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弃土方进入博白县指定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理。
②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运至当地垃圾收集点进行处理。
③建筑垃圾,临时建筑拆除时大部分材料均可回收再利用,小部分损坏或不能再次使用的建筑材料,则经过分类收集后,并按当地有关规定进行清运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路边植树绿化。根据当地气候的土壤特点,在靠近道路两侧特别是敏感点附近多种植乔木、灌木。这样即可净化吸收车辆尾气中的污染物,衰减大气中总悬浮微粒,又可起到美化环境、降低噪声以及改善公路沿线景观的效果。
②严格执行汽车排放车检制度,禁止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上路。
③加大环境管理力度,公路管理部门应定期在环境影响报告规定的监测点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本项目为道路工程,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
②定期检查清理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保证畅通,保持良好的状态
③道路成立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小组,处理所有可能出现的重大污染事故;危险品车辆应实行专门管理,设特种运输货物的标志。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区域噪声超 2 类标准范围内若要布置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物时,则应做好建筑墙体、窗户的降噪措施。
②合理布局敏感建筑内部布局(住宅卧室、学校教学楼和宿舍楼等需要安静的建筑应布置于远离道路侧),以减轻本项目交通噪声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合理规划道路两边绿化林带,绿化林带具有一定的降噪功能。
③项目采用的沥青混凝土路面属于柔性路面材料,有利于降低交通噪声,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设置限速、禁鸣标志,应控制载重汽车、摩托车等高噪声车辆出入。路政部门宜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④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地上的构建筑物、绿化带等作为隔声屏障,应结合噪声衰减要求、周围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景观要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绿化带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叶繁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植物,乔木、灌木、草应合理搭配种植,规划的绿化带与地面交通设施同步建设。
⑤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及严禁超载等交通管理要求,降低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营运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运输车辆撒落的运载物、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装载的货物、乘客丢弃的物品等,全线由养护工人进行定期收集并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略) 道路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 二十二、城镇基础设施 4、城市道路及智能交通体系建设”;且项目已取得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博发改投资〔2023〕35号)。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道路选线方案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 满足《博白县县城总体规划(2008-2025)》土地利用规划相关要求,以及满足《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同时,根据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项目的选址意见的复函,项目位于博白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满足区域规划相关要求。
因此,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七、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八、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九、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众利合诚环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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