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石嘴山支线贺兰县段临时用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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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2011〕第592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4年1月3日邀请专家组(各领域专家共5人)、 (略) 自然资源局、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略) 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洪广镇人民政府、宁夏 (略) 、洪广镇金鑫村村民委员会组织 (略) 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石嘴山支线(贺兰县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初步验收相关工作,经内业研判、外业核查后,专家组及各相关部门形成初步统一意见为通过验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之规定,现将初步验收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至文件下达之日后三十日。公告期限内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人:汪海龙
联系电话:0951-*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2011〕第592号)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4年1月3日邀请专家组(各领域专家共5人)、 (略) 自然资源局、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略) 生态环境局贺兰分局、洪广镇人民政府、宁夏 (略) 、洪广镇金鑫村村民委员会组织 (略) 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水源部分)石嘴山支线(贺兰县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初步验收相关工作,经内业研判、外业核查后,专家组及各相关部门形成初步统一意见为通过验收。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之规定,现将初步验收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限至文件下达之日后三十日。公告期限内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人:汪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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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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