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永达科技有限公司铸铁轴箱等产品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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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永达科技有限公司铸铁轴箱等产品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铸铁轴箱等产品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西侧。项目总投资218.65万元,经经开区管委会备案(开备〔2023〕181号)。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两台喷漆机器人,同时对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部分轴箱体、缸盖表面喷漆涂料由水性漆部分改为油性漆。产能不变。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低VOC含量原辅料。调漆、喷漆、烘干、天然气燃烧工序废气采用迷宫式漆雾分离器+过滤棉+冷却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电加热)+排气筒处理;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二*苯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地区的相关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相关规定。不得新增VOCs排放总量。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本项目不新增废水。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本项目不新增一般固废种类及数量。废过滤棉及漆渣、废活性炭、废漆桶、废催化剂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2)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铸铁轴箱等产品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结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初审意见,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该项目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西侧。项目总投资218.65万元,经经开区管委会备案(开备〔2023〕181号)。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两台喷漆机器人,同时对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部分轴箱体、缸盖表面喷漆涂料由水性漆部分改为油性漆。产能不变。

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低VOC含量原辅料。调漆、喷漆、烘干、天然气燃烧工序废气采用迷宫式漆雾分离器+过滤棉+冷却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电加热)+排气筒处理;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二*苯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排放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地区的相关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相关规定。不得新增VOCs排放总量。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本项目不新增废水。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本项目不新增一般固废种类及数量。废过滤棉及漆渣、废活性炭、废漆桶、废催化剂等属危险废物的,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单位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请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2)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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