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左权分局关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要求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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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左权分局关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要求的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严厉打击政务服务领域“黄牛” “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协同推进全县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现我分局就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有关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县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5年的重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行业,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019年机构改革,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由水利部门划转到生态环境部门,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四)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以上5项行政许可事项,除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需中介服务外,其他均无需中介服务,各相关单位均可自行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西政务服务平台【 (略) 】http://**——【切换区域】【 (略) 】【左权县】办理事项——【部门频道】‘县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在事项办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电话0354-*,行政审批股 王慧)。

三、其他

(一)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网通办”,鼓励“不见面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可参考“办事指南。

(三)生态环境部门不推荐、不指定任何第三方技术单位。

(四)如收到帮助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等电话或微信,请第一 (略) 生态环境局左权分局电话咨询、核实,以免上当受骗;发现有诈骗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五)我分局将结合打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欢迎各相关单位及广大群众监督。

(说明:文中所列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条款,部分只截取了相关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左权分局

2024年1月9日


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严厉打击政务服务领域“黄牛” “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协同推进全县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工作,现我分局就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有关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县级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化或超过5年的重新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六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行业,在排放污染物之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019年机构改革,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由水利部门划转到生态环境部门,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编制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

(四)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以上5项行政许可事项,除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需中介服务外,其他均无需中介服务,各相关单位均可自行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西政务服务平台【 (略) 】http://**——【切换区域】【 (略) 】【左权县】办理事项——【部门频道】‘县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

在事项办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全程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电话0354-*,行政审批股 王慧)。

三、其他

(一)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网通办”,鼓励“不见面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可参考“办事指南。

(三)生态环境部门不推荐、不指定任何第三方技术单位。

(四)如收到帮助办理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等电话或微信,请第一 (略) 生态环境局左权分局电话咨询、核实,以免上当受骗;发现有诈骗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五)我分局将结合打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欢迎各相关单位及广大群众监督。

(说明:文中所列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条款,部分只截取了相关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左权分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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