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钢联发展实业有限公司1.4MW生物质热水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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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钢联发展实业有限公司1.4MW生物质热水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本溪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 (略) 1.4MW生物质热水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溪湖区郑家路,项目总投资为40万元,环保投资16.1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40.38%。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2台1.4MW生物质热水锅炉,锅炉房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供热面积为8000平方米,主要供暖于机关楼、汽水厂库房、活动中心、财务中心。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2台1.4MW生物质热水锅炉产生的废气分别经两套旋风+袋式除尘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烟囱(DA001)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两台锅炉设置在封闭厂房内,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锅炉废水与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略) 统一处理,锅炉排污水和生活污水均应满足《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通过软连接、消声、减振、厂房隔声处理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炉渣、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由除尘器供应厂家回收,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商现场更换后回收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加强环境管理,锅炉房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10-7cm/s),应采取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的措施,加强巡检及时处理污染物跑、冒、滴、漏,加强对防渗工程的检查。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隆昇 (略)


本溪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本溪 (略) 1.4MW生物质热水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溪湖区郑家路,项目总投资为40万元,环保投资16.1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40.38%。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2台1.4MW生物质热水锅炉,锅炉房占地面积200平方米,供热面积为8000平方米,主要供暖于机关楼、汽水厂库房、活动中心、财务中心。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2台1.4MW生物质热水锅炉产生的废气分别经两套旋风+袋式除尘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烟囱(DA001)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两台锅炉设置在封闭厂房内,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锅炉废水与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略) 统一处理,锅炉排污水和生活污水均应满足《辽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通过软连接、消声、减振、厂房隔声处理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炉渣、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由除尘器供应厂家回收,废离子交换树脂由设备厂商现场更换后回收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加强环境管理,锅炉房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10-7cm/s),应采取防止和降低污染物跑、冒、滴、漏的措施,加强巡检及时处理污染物跑、冒、滴、漏,加强对防渗工程的检查。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隆昇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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