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清单分表-行政确认
2023年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清单分表-行政确认
142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地役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抵押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143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查阅资料;组织专家实地踏勘;提出鉴定意见提交局业务会研究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任认定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42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地役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抵押权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限时办件程序,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证书,签章并发放证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损失的; 4.在办理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143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查阅资料;组织专家实地踏勘;提出鉴定意见提交局业务会研究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责任认定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4.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