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陆地海砂淡化场
虎门陆地海砂淡化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虎门陆地海砂淡化场 |
建设地点 | (略) 滨海湾新区沙角B电厂煤灰场A2区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 (略) 拟投资7000 (略) 滨海湾新区沙角B电厂煤灰场A2区新建虎门陆地海砂淡化场。项目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海砂淡化加工,设置有20条海砂淡化生产线,年产成品砂510万m3(749.7万t/a),年产副产品20%氯化钠+次氯酸钠溶液3869t。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生活污水: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临时储存在废水收集罐内,定期由槽罐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电解沉淀塔处理后回用于海砂淡化工序,外排废水再经多级沉淀池处理后排入附近狮子洋,生产废水排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 (2)废气:装卸、堆场、车辆运输通过洒水抑尘降低影响,颗粒物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海砂淡化、电解沉淀工序采用盖板密封,氯气采用与淡化机直连的管道收集;电解沉淀塔电解氯气排放口直连管道对氯气进行收集。收集的氯气采用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尾气通过高25m编号DA001排气筒外排,氯气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墙体的阻隔及减振、消声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委托资源回收单位作为建筑材料,在厂区贮存做好防风、防雨、防晒以及防沙尘。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需开展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4-01-0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虎门陆地海砂淡化场 |
建设地点 | (略) 滨海湾新区沙角B电厂煤灰场A2区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 (略) 拟投资7000 (略) 滨海湾新区沙角B电厂煤灰场A2区新建虎门陆地海砂淡化场。项目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主要从事海砂淡化加工,设置有20条海砂淡化生产线,年产成品砂510万m3(749.7万t/a),年产副产品20%氯化钠+次氯酸钠溶液3869t。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生活污水:项目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临时储存在废水收集罐内,定期由槽罐 (略) 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电解沉淀塔处理后回用于海砂淡化工序,外排废水再经多级沉淀池处理后排入附近狮子洋,生产废水排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 (2)废气:装卸、堆场、车辆运输通过洒水抑尘降低影响,颗粒物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海砂淡化、电解沉淀工序采用盖板密封,氯气采用与淡化机直连的管道收集;电解沉淀塔电解氯气排放口直连管道对氯气进行收集。收集的氯气采用两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尾气通过高25m编号DA001排气筒外排,氯气排放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通过距离的衰减和墙体的阻隔及减振、消声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故项目营运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期委托资源回收单位作为建筑材料,在厂区贮存做好防风、防雨、防晒以及防沙尘。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需开展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4-01-0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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