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桑区工程建设项目事项申办“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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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桑区工程建设项目事项申办“一本通”



柴桑区工程建设项目事项申办“一本通”




(略) 柴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3年6月


目 录


第一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1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发改委)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委) 4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发改委) 6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发改委) 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审批局)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急管理局) 14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应急管理局) 16

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管理局) 18

迁移古树名木(林业局) 20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查询(自然资源局) 2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划拨类项目)(自然资源局) 25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资源局) 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许可批准(自然资源局) 3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自然资源局) 34

第二阶段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36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方案审定)(自然资源局) 3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人民政府) 4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住建局) 4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态环境局) 45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审批局) 4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住建局) 5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5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审批局) 57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气象局) 59

交通影响评价(交管大队) 61

取水许可(行政审批局) 63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审批局) 6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审批局) 68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审批局) 7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局) 74

金属冶炼和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局) 76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局) 78

权限内地质环境项目设计审查(应急管理局) 80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文广新旅局) 82

第三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8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住建局) 85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国动办) 90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自然资源局) 92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住建局) 9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管理局) 96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局) 9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管理局) 10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 (略) 道路审批)(行政审批局) 104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林业局) 107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和排水接入许可(城市管理局) 111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局) 114

用水报装(水务公司) 116

供电报装(供电公司) 118

燃气报装(深燃公司) 120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事项申办 12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自然资源局)123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国动办) 126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及竣工质量验收监督(住建局) 129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住建局) 13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局) 136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局) 139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局) 142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城市管理局) 144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通信发展办公室) 146








第一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一、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发改委

四、办理依据

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 (略)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5.《 (略) 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柴府办发〔2022〕1号)。

五、中介服务

项目申请立项文件编制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咨询评估;

3.公众参与;

4.风险评估。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 (略) 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立项文件(纸质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立项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发改委

四、办理依据

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3.《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41号修正)。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备案项目应符合《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应是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八、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落户材料(会议纪要);

3.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备案填报。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的备案通知书》(平台自动生成,网上自行打印)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一、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发改委

四、办理依据

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

4.《 (略)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5.《 (略) 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柴府办发〔2022〕1号)。

五、中介服务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咨询评估;

3.公众参与;

4.风险评估。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 (略) 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申报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原件1份,专家评审修改后的);

3.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发改委

四、办理依据

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 (略)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5.《 (略) 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柴府办发〔2022〕1号)。

五、中介服务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咨询评估;

3.公众参与;

4.风险评估。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 (略) 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专家评审修改后的);

3.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视项目实际情况,非必需件,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某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五、中介服务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及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八、申报材料

1.节能审查申请(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安监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8〕50号)第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容缺受理);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委托的评价编制单位具备相应评价资质;

4.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发改委或工信委批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建设规划部门批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5.(1)建设项目所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规划批文(县级政府下发的园区规划批文复制件);(2)以及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出具该项目选址属于所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规划范围的证明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审查批复意见,有效期2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一、事项名称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防震减灾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略) 令409号)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四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经相关单位立项或核准的建设工程;

2.在以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设工程:(1)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以*震器起算):三级以上的公路、机械化农场:1.00公里;飞机场:5.00公里;岩石场等人工爆破源:3.00公里;四至十层建筑0.20公里;一至三层建筑0.03公里;(2)以上未列入的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电厂、建筑群,以及无线电发射装置)。

八、申报材料

1.《 (略)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2份);

2.立项批复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对确保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107项;

2.《 (略) 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勘察;

2.专家评审;

3.公示公告。

七、申报条件

1. (略) 总 (略) 绿地系统规划, (略) 绿化管理一致;

2. (略) 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火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3.若资料完整、合法,现场踏勘确实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使用性质, (略) 景观造成较大影响,即可同意申请。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 (略) 规划部门出具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批文或政府关于申报项目的相关批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宗地)总平面规划图( (略) 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审批用章)(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申报项目可按施工面积分级审批,20平方以下无需2、3项材料)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办结通知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迁移古树名木


一、事项名称

迁移古树名木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林业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查验;

2.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特殊需要,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3.经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审查通过;

4.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材料

1.《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人的书面报告、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3份);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古树名木权属证明材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

6.古树名木迁移方案(古树名木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须有迁移迁移补偿协议)(电子件1份,原件3份);

7.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电子件1份,原件3份);

8.古树迁移方案论证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电子件1份,原件3份)。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区林业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向市政府行文《关于迁移××古树名木的请示》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查询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查询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第一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八、申报材料

1.申请书(附查询坐标电子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委托书(如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查询)(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项目立项文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县级查询回复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查询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划拨类项目)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划拨类项目)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第一条;

3.《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

2.地形图测绘(划拨土地);

3.城市“五线”绘制(政府委托)。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具备选址申请人条件,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规划文件或产业政策文件;

2.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

3.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标准要求。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项目建设依据(电子件1份,原件1份);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4.项目涉及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4份,加盖公章);

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7. (略) (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未压矿的需提供查询核实情况说明,并附项目评估范围区TXT格式坐标(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8.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9.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五、中介服务

地形图测绘

六、特殊环节

公示公告

七、申报条件

1.项 (略)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申请材料齐全。

八、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及拆迁情况(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许可批准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许可批准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土地使用权评估(政府委托)

六、特殊环节

1.公示公告;

2.(地价)评估;

3.收费缴费。

七、申报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 (略) 规划;

2.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3.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4.出让用地申请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划拨用地申请人应按《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缴清划拨地价款;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事由、用地位置、面积、征地情况)(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用地单位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发改委立项批文(或备案)、规划条件、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宗地图,大地2000,117,四址盖章及加盖道路红线章),坐标TXT文档(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区自然资源分局的初审意见(新增用地批复文件、林地批准文件、环保意见、“一书四方案”、征地协议、报批规费、土地补偿费等凭证、收储协议或储备有关证明材料,批次范围与供地范围套合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区政府批准文件(抄告单、批复或会议纪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43号);《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第63条及《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2.收费标准:

(1) (略) 政府办公厅《关 (略) 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43号)标准征收;

(2)出让金: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3)出让交易服务费:公开出让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2.25%,成交价101-500万元部分1.35%,成交价501-1000万元部分0.405%,成交价1001-3000万元部分0.27%,成交价3001-5000万元部分0.18%,成交价5001-10000万元部分0.027%,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0.005%)。

温馨提示:1.主件为受理的必备材料,副件可在办结前提交;2.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一、事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八、申报材料

1.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或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含所附红线图)(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2.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2份,复印件1份);

4.区级发改委立项批准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

5.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或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含所附红线图)(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第二阶段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方案审定)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方案审定)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五、中介服务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

2.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4.城市“五线”绘制(政府委托)。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审议;

3.方案批前公示。

(特殊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间)

七、申报条件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

2.设计方案符合规范及规划要求;

3.方案须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定;

4.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标准要求。

八、申报材料

1.按要求填写、盖章的申请表并提供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及附图复印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属原有房屋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仅提交土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按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档;

(2)修建性详细规划;

(3)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日照分析报告;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五、中介服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

2.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六、特殊环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1.专家评审;

2.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审议;

3.方案批前公示。

(特殊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间)

七、申报条件

1.个人建房申请者资料齐全且符合《 (略)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的;

2.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所在乡(镇)规划要求的。

八、申报材料

农村村民建房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村民建房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宅基地使用权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4.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本(电子件1份,原件1份);

5.通用户型图或设计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

6.常住人口户籍及身份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盖章的申请表并提供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及附图复印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属原有房屋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仅提交土地产权证(可使用电子证照));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按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

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档;

(2)修建性详细规划;

(3)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日照分析报告;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五、中介服务

招标代理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八、申报材料

1.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2.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

3.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4.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备案登记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生态环境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682号令);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五、中介服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六、特殊环节

1.公示公告;

2.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环评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3.申报材料齐全。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3.符合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4.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项目)。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一、事项名称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3.《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人防工程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八、申报材料

1.总平面规划图、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方案文本pdf(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2.项目方案文本(建筑设计篇中平面图和剖面图cad文件)(电子件1份);

3.《 (略)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略) 柴桑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原件2份);

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6.不适合修建人防工程的证明材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

7.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证明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8.缴费发票(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9.人防易地建设申请书(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 (略) 柴桑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关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国动办发〔2023〕8号),《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财政厅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 (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

2.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5%修建。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的按照每平方1300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建字〔2020〕13号)。

五、中介服务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特殊建设工程参照(《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3.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图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全套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特殊消防设计为1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第76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9条;

3.《 (略) 防震减灾条例》(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4条;

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5. (略) 住建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权限的通知》。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已完成;

2.区发改委立项批复已完成;

3.建设总平面图、定位图、立面图和文字说明已被规划部门批准。

八、申报材料

1.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同时填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2.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由建设单位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8084/xmjg/newPortal/index,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申请;

3.其余建筑 (略) 印章图纸和审查意见书进行备案抽查制度。

九、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应急管理局并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申报材料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结构复杂审查难度大的为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9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五、中介服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

4.水土流失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八、申报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电子件1份,原件8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长期有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一、事项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气象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略) 令第666号)第十七条;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四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八、申报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

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决定书》,证件有效期为永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交通影响评价


一、事项名称

交通影响评价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05号)第三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八、申报材料

《××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取水许可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460号令)第二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第三条。

五、中介服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评估

六、特殊环节

1.社会听证、公示公告;

2.专家评审;

3.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量分配方案;

2.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审查单位已出具审查意见;

4.取水申请标的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要有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属于审批权限范围内。

八、申报材料

1.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取水许可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单位申请办证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第三方影响承诺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6.延续取水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7.近三年水资源费收费依据(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8.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9.取水许可验收申请(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10.取水许可验收工作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核发《取水许可证(正本)》、《取水许可证(副本)》,证件有效期;发电用水5年、业用水3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事项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千吨万人规模实施方案审查、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5万亩以下)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2.关 (略) 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

3.《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水工程建设初步设计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初步设计有关材料(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资金筹措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行方式文件和管理经费安排落实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一、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3.《 (略)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4.《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二)、(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令第496)第三十三条;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77号)第十七条;

5.《 (略) 河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92号)第二十六条。

五、中介服务

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不妨碍防洪抢险;

4.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其他建筑物、设施运行安全;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八、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立项的依据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5份,加盖公章);

5.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6.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事项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3.《 (略)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4.《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二)、(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令第496)第三十三条;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77号)第十七条;

5.《 (略) 河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92号)第二十六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项目立项依据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4.防洪评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5.防洪抢险补救措施(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6.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核发《关于××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批复长期有效。被审批人如需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应当提前申请重新审批。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五、中介服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八、申报材料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3份);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含主要附图)(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或相关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金属冶炼和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金属冶炼和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五、中介服务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2.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金属冶炼和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2.《 (略) 安监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8〕50号)第二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五、中介服务

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权限内地质环境项目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地质环境项目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发〔2013〕4号)第二条;

2.《 (略) 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13〕4号)第二十八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 (略) 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设计方案评审要求;

2.符合年度地质环境项目立项指南的设计方案评审要求。

八、申报材料

1.方案设计论证申请;

2.方案设计;

3.单位审查意见。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地质环境项目方案设计(或成果报告)批复》,项目结束后自动失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文广新旅局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八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其环境风貌;

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八、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电子件1份,原件2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电子件1份,原件2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5.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6.文保单位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7.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第三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建部令第4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略) 〔2014〕34号);

4.《 (略) 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略) 发〔2019〕11号);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2017年10月7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

6.《 (略) 建筑管理条例》( (略) 建筑管理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十一条。

五、中介服务

1.工程施工图审计;

2.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工程监理。

六、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

七、申报条件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八、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环评审批文件;

2.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3.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幕墙等专项设计除外);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附图;

5.工程项目勘察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结构和建筑节能计算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包括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来不及提供的,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书);

8.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施工合同(需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监理的项目则提供);

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3.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

14.施工组织设计(需要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为方便服务对象,仅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和组织设计目录);

15.现场踏勘意见。(参加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

1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款确定书;

17.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18.工程项目明细表(本表对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适用);

19.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非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含消防设计审查的审查合格书;

20.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办理相关人防手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需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备注: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所有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申报办理并联审批的人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4.网上申报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要求材料申报办理;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同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监督3个相关证明文件。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略)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

《 (略)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一、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国动办

四、办理依据

1.《 (略)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五、中介服务

1.人防工程监理;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人防工程建设已审批,人防工程未施工,且施工图已通过审查;

2.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抗力等级核五级(含) (略)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监督,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且抗力核 (略) 、县(区)人防质监站质监。

八、申报材料

1. (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人防施工图纸五张(建筑战时平面图、结构墙体平面布置图、通风战时平面图、给排水战时平面图、电气战时动力/配电平面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合同(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失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后项目现场应具备规划验线条件,放线报告中所注明的放线点位标识清晰明确。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放线单位出具的放线报告两份(纸质版、电子版);

3.经图审通过并盖章的建施图两份(纸质版装订成册、电子版)。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规划验线合格意见单》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五、中介服务

1.招标代理;

2.造价咨询。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3.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落实;

4.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材料

1.施工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工程量清单(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当复印清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当复印清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招标文件备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第412号令)第101项。

2.《建设部关 (略) 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第四项。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十六条。

4.《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11月 (略) 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三次修正)

5.《 (略)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区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八、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平台可共享);

2.建设工程项目总平图。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柴桑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事项名称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气象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378项;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4.《 (略)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七条、第十二条;

6.《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中介服务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2.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六、特殊环节

评估

七、申报条件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总规划平面图(电子件1份,加盖公章);

3.政府立项批文、规划设计批复(电子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4.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6.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7.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

8.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长期有效,无存续条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一、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4.《 (略) 办公厅 (略)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八)项;

5.《 (略) 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勘察;

2.收费缴费。

七、申报条件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施工(如给排水、电力、电信、国防光缆等) (略) 确认函以及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八、申报材料

1.《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申请表》;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书(合同或协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道路和大型挖掘修复工程);

3.道路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含管线综合)和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管线综合);

4.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燃气管线还应包含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平台可共享)。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申请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 (略) 道路审批)


一、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 (略) 道路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勘察;

2.收费缴费。

七、申报条件

1. (略) 容环境、 (略) 政设施;

2.因工程施工建设 (略) 道路的(含开路口), (略) 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5.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6.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施工(如给排水、电力、电信、国防光缆等) (略) 确认函以及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八、申报材料

1.占用、 (略) 道路许可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或有关设计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施工图纸(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8.承诺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9.道路修复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燃气公司确认函(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林业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6.《 (略) 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通知》(赣林办发〔2017〕158号);

7.《 (略)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查验;

2.公示公告;

3.缴费收费。

七、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2.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3.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4.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5.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非属国家禁止征占用范围或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和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6.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7.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8.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9.使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0.《使用林地申请表》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

八、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电子件1份,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4.现场查验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含相关图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7.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8.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10.使用林地定额申报卡(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11.公示材料(集体或非国有林场林地)或补偿协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国有林场林地)(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区林业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关于呈送《××工程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意见》的报告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略) 财政厅 (略)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3号)。

2.收费标准:(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2) (略) 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属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和排水接入许可


一、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和排水接入许可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二条。

五、中介服务

水质检测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需有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

2.需有临时排水措施;

3.需提供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

八、申报材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需要的申报材料: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审批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规划批准文件(电子件1份);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1份);

4.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电子件1份);

5.采取临时排水、排污的处理措施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排水接入许可需要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 (略) 政公共管网接入点审查申请表;

3.排水设计图纸。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审批表》《排水接入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一、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水利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 (略)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3号)第十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2.属于审批权限范围内;

3.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八、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6份,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水利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入河排污口许可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用水报装


一、事项名称

用水报装

二、权力类型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三、实施主体

水务公司

四、办理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略) 令第1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略) 供水区域范围内报装用户。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盖章(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无专线申请1天,3天完成踏勘、设计、预算、施工通水;

2.有专线1天报装,2.5天完成设计,4.5天完成预算开始施工通水;

3.新建或改建1天受理按合同日期通水。

十、办理结果物

开通供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供电报装


一、事项名称

供电报装

二、权力类型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三、实施主体

供电公司

四、办理依据

1.《国家电网企管〔2019〕43 (略) 业扩报装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

3.《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提供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

八、申报材料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用电主体资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还需提供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3.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低压申请1天后组织现场踏勘具备直接安装5天通电,不具备直接安装的完善材料15天通电;

2.高压1天受理后实地踏勘供电条件10天回复(双电源18天)。受电工程竣工自检验收后提交申请后3天完成竣工检验,合格后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后3天通电;

3.高压用电需设计方案提交后3天完成审核,开挖覆土提前申请2天完成检查。(单电17天,单电高危及重要客户22天、双电高危及重要客户30天)。

十、办理结果物

开通供电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燃气报装


一、事项名称

燃气报装

二、权力类型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三、实施主体

深燃公司

四、办理依据

1.《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

2.《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供气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

八、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

九、承诺时限

提交申请不涉及外线3天办结报装、有外线免审批5天、有外线需要审批的15天。

十、办理结果物

开通燃气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发改价费字〔2019}582号。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事项申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

3.《 (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五、中介服务

多测合一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获得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已竣工并具备规划核实审核要求。

八、申报材料

1.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3.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含电子版);

4. (略) 管理局核发的《关于排水设施工程竣工核实的意见》《关于绿化景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意见》;

5.建设工程验线以及复验结果通知单,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证(五方主体);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是开发项目,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配置的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注:A 社区用房、B 养老用房、C 公厕、D 垃圾中转站、E 幼儿园、F 物业管理用房 等)。

九、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政务服务受理窗口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2.一窗受理:区自然资源分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给予及时受理,并转交至后台相关股室。(0.5天)

3.调阅档案:后台相关股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调档、查阅,核对审批数据资料。(1天)

4.现场核查:建设管理服务股召集相关部门人员现场踏勘核实。(0.5天)

5.审批决定:建设管理服务股会同相关股室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报区自然资源分局业务会会议研究,并出具最终核实意见。(1天)

注:需整改处罚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发 (略) 管理局,待处理完毕复函后继续办理下步规划核实手续。

6.统一发证:经审批通过后统一由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窗口出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1天)

十、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多测合一”测绘作业时间)

十一、办理结果物

经审批通过后统一由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窗口出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国动办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略)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4.《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

五、中介服务

多测合一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已经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2.具有质量监督报告;

3.具有维护管理责任书;

4.具有人防工程主体、设备保修书。

八、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原件4份,盖单位公章,法人、项目负责人(总监工程师)签字);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人防质监部门提供,原件1份);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质监部门提供,原件1份);

4.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申请人自备,A4纸原件1份,加盖公章);

5.人防工程竣工图(申请人自备,全套纸质图纸和PDF电子版图纸各1套);

6.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申请人自备,A4纸原件2份,加盖公章);

7.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申请人自备,A4纸原件4份,加盖公章);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人防工程单独保修书或综合保修书必须包含人防工程保修内容);

9.地面民用建筑(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功报告书)及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测绘单位核发,测量资质单位资质书复印件1份;报告原件1份加盖测量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10.防护设备购销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建设单位和防护企业盖单位公章);

11.过滤吸收器合格证(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按规定应安装防化设备项目需按数量提供原件);

12.人防审批资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13.人防施工图审查意见(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加盖公章);

14.人防标识标牌制作合同、材质(不锈钢、高强级反光膜、铝塑板)出厂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申请人自备,标识标牌制作合同需原件1份,合格证需复印件1份);

15.办理备案人员带建设单位委托书原件1份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

备注:(1)竣工资料电子版,需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工程测绘成果,需 (略) “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及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及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二、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样式>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五、中介服务

多测合一

六、特殊环节

现场评定

七、申报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分消防验收制度和备案抽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参照(《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4.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备案抽查比例按下列要求实施,并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

(1)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2)高层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为2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4)下列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①未依法报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

②经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五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特殊消防工程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备案未抽中项目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以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3.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意见书;

4.消防设施各个系统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审查合格的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电子图纸和资料等。

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材料:

1.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

2.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九、承诺时限

验收7个工作日;备案抽查(未抽中)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八、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已经收集汇总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文件;

2.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3.纸质档案按有关规范整理立卷。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八、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9.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10.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1.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2.《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3.出具规划、消防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验收组人员名单及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1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汇总表》;

17.《 (略)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18.《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注: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给备案办公室)

20.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事项名称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气象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378项;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六条;

4.《 (略)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5.《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中介服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单位已安装完成的防雷装置通过了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八、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

3.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

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防雷产品(避雷器、电涌保护器SPD)出厂合格证、施工合同和安装记录(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6.由防雷主管部门机构认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长期有效,无存续条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事项名称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2.《 (略) 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第九条;

3.《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具备建筑质量监督、质监、消防部门认可文件,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勘察(需要勘察的)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八、申报材料

1. (略)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3.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九、承诺时限

联合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八、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竣工验收图纸;

3. (略) 管理局环卫设施竣工验收证书。

九、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验收报告》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一、事项名称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四、中介服务

五、特殊环节

六、申报条件

1.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项目及通信配套竣工验收等事项;

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通信发展办公室委派通信专家配合建设单位再施工现场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确定是否合格。如合格,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签发接入公网的通知,准予接入公网。

七、申报材料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室内分布系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准建证;

2.竣工说明;

3.开工报告;

4.完工报告;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6.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7.工作量表;

8.材料表;

9.基站机房竣工图;

10.室分机房竣工图;

11.屋面设施竣工图;

12.电源系统竣工图;

13.通信线路竣工图;

14.室内分布天馈安装竣工图;

15.室内分布系统原理竣工图;

16.室内分布设备安装竣工图;

17.室内分布通信电源竣工图;

18.材料产品合格证;

19.监理报告;

20.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验收检查记录表;

21.验收签字意见表。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适用于老旧改小区):

1.光纤到户竣工验收文件备案申请表;

2.工程准建证;

3.竣工说明;

4.开工报告;

5.完工报告;

6.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7.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8.工作量表;

9.材料表;

10.小区测试记录表;

11.小区管道路由图;

12.ODF架光缆配线拓扑图;

13.直熔箱户线安装配线图;

14.光交/ODF架信息面板图;

15.光纤直熔箱信息面板图;

16.材料产品合格证;

17.监理报告;

18.验收签字意见表。

八、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物

接入通信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柴桑区工程建设项目事项申办“一本通”




(略) 柴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3年6月


目 录


第一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1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发改委)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委) 4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发改委) 6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发改委) 9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审批局)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急管理局) 14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应急管理局) 16

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管理局) 18

迁移古树名木(林业局) 20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查询(自然资源局) 2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划拨类项目)(自然资源局) 25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资源局) 2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许可批准(自然资源局) 30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自然资源局) 34

第二阶段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36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方案审定)(自然资源局) 3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镇人民政府) 4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住建局) 4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态环境局) 45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审批局) 4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住建局) 5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住建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5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审批局) 57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气象局) 59

交通影响评价(交管大队) 61

取水许可(行政审批局) 63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审批局) 66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审批局) 68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审批局) 7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局) 74

金属冶炼和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局) 76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急管理局) 78

权限内地质环境项目设计审查(应急管理局) 80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文广新旅局) 82

第三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8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住建局) 85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国动办) 90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自然资源局) 92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住建局) 9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管理局) 96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局) 98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管理局) 10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 (略) 道路审批)(行政审批局) 104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林业局) 107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和排水接入许可(城市管理局) 111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局) 114

用水报装(水务公司) 116

供电报装(供电公司) 118

燃气报装(深燃公司) 120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事项申办 122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自然资源局)123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国动办) 126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及竣工质量验收监督(住建局) 129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住建局) 13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局) 136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局) 139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建局) 142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城市管理局) 144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通信发展办公室) 146








第一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一、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发改委

四、办理依据

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 (略)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5.《 (略) 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柴府办发〔2022〕1号)。

五、中介服务

项目申请立项文件编制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咨询评估;

3.公众参与;

4.风险评估。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 (略) 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立项文件(纸质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立项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一、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发改委

四、办理依据

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3.《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41号修正)。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备案项目应符合《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应是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八、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落户材料(会议纪要);

3.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备案填报。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的备案通知书》(平台自动生成,网上自行打印)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一、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发改委

四、办理依据

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

4.《 (略)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5.《 (略) 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柴府办发〔2022〕1号)。

五、中介服务

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咨询评估;

3.公众参与;

4.风险评估。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 (略) 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申报材料

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原件1份,专家评审修改后的);

3.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事项名称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发改委

四、办理依据

1.《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 (略)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3.《 (略) 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5.《 (略) 柴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柴府办发〔2022〕1号)。

五、中介服务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咨询评估;

3.公众参与;

4.风险评估。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 (略) 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八、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专家评审修改后的);

3.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视项目实际情况,非必需件,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某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五、中介服务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及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

八、申报材料

1.节能审查申请(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不含评审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安监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8〕50号)第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容缺受理);

2.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委托的评价编制单位具备相应评价资质;

4.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发改委或工信委批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建设规划部门批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5.(1)建设项目所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规划批文(县级政府下发的园区规划批文复制件);(2)以及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出具该项目选址属于所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规划范围的证明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审查批复意见,有效期2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一、事项名称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防震减灾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略) 令409号)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四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经相关单位立项或核准的建设工程;

2.在以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设工程:(1)干扰源距测震台(站)的最小距离(以*震器起算):三级以上的公路、机械化农场:1.00公里;飞机场:5.00公里;岩石场等人工爆破源:3.00公里;四至十层建筑0.20公里;一至三层建筑0.03公里;(2)以上未列入的根据现场实测结果确定(铁路、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发电厂、建筑群,以及无线电发射装置)。

八、申报材料

1.《 (略)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2份);

2.立项批复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对确保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107项;

2.《 (略) 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勘察;

2.专家评审;

3.公示公告。

七、申报条件

1. (略) 总 (略) 绿地系统规划, (略) 绿化管理一致;

2. (略) 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火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3.若资料完整、合法,现场踏勘确实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使用性质, (略) 景观造成较大影响,即可同意申请。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 (略) 规划部门出具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批文或政府关于申报项目的相关批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宗地)总平面规划图( (略) 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审批用章)(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申报项目可按施工面积分级审批,20平方以下无需2、3项材料)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办结通知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迁移古树名木


一、事项名称

迁移古树名木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林业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查验;

2.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特殊需要,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

3.经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审查通过;

4.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迁移费用已经落实;

5.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材料

1.《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迁移古树名木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人的书面报告、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3份);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古树名木权属证明材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

6.古树名木迁移方案(古树名木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须有迁移迁移补偿协议)(电子件1份,原件3份);

7.古树名木每木调查表(电子件1份,原件3份);

8.古树迁移方案论证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方案中还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电子件1份,原件3份)。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区林业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向市政府行文《关于迁移××古树名木的请示》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查询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查询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第一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八、申报材料

1.申请书(附查询坐标电子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委托书(如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查询)(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项目立项文件(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县级查询回复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查询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划拨类项目)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划拨类项目)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第一条;

3.《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

2.地形图测绘(划拨土地);

3.城市“五线”绘制(政府委托)。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具备选址申请人条件,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规划文件或产业政策文件;

2.符合城乡规划选址要求;

3.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标准要求。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及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项目建设依据(电子件1份,原件1份);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4.项目涉及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节地评价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建设项目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专题论证及专家论证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4份,加盖公章);

6.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并附专家论证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7. (略) (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备案证明或批复,未压矿的需提供查询核实情况说明,并附项目评估范围区TXT格式坐标(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8.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外及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指导目录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含专家审查意见及评估成果归档凭证);位于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需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诺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9.土地分类面积表及项目TXT格式坐标(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五、中介服务

地形图测绘

六、特殊环节

公示公告

七、申报条件

1.项 (略)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申请材料齐全。

八、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

3.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项目四至范围(附图)、用地权属及拆迁情况(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许可批准


一、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许可批准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4.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土地使用权评估(政府委托)

六、特殊环节

1.公示公告;

2.(地价)评估;

3.收费缴费。

七、申报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 (略) 规划;

2.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3.划拨用地建设项目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4.出让用地申请人应按《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划拨用地申请人应按《划拨决定书》的约定缴清划拨地价款;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事由、用地位置、面积、征地情况)(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用地单位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等(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发改委立项批文(或备案)、规划条件、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宗地图,大地2000,117,四址盖章及加盖道路红线章),坐标TXT文档(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区自然资源分局的初审意见(新增用地批复文件、林地批准文件、环保意见、“一书四方案”、征地协议、报批规费、土地补偿费等凭证、收储协议或储备有关证明材料,批次范围与供地范围套合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区政府批准文件(抄告单、批复或会议纪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43号);《 (略) 委 (略) 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第63条及《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2.收费标准:

(1) (略) 政府办公厅《关 (略) 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43号)标准征收;

(2)出让金: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3)出让交易服务费:公开出让按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成交价100万元以下部分2.25%,成交价101-500万元部分1.35%,成交价501-1000万元部分0.405%,成交价1001-3000万元部分0.27%,成交价3001-5000万元部分0.18%,成交价5001-10000万元部分0.027%,成交价1亿元以上部分0.005%)。

温馨提示:1.主件为受理的必备材料,副件可在办结前提交;2.以上材料属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一、事项名称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八、申报材料

1.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或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含所附红线图)(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2.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2份,复印件1份);

4.区级发改委立项批准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

5.用地规划许可证(含所附红线图)或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含所附红线图)(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1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第二阶段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方案审定)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方案审定)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五、中介服务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

2.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4.城市“五线”绘制(政府委托)。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审议;

3.方案批前公示。

(特殊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间)

七、申报条件

1.已获得建设地段的土地使用权;

2.设计方案符合规范及规划要求;

3.方案须经区自然资源分局审定;

4.申请人到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标准要求。

八、申报材料

1.按要求填写、盖章的申请表并提供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及附图复印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属原有房屋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仅提交土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按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档;

(2)修建性详细规划;

(3)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日照分析报告;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略)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 (略)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五、中介服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

2.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六、特殊环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1.专家评审;

2.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审议;

3.方案批前公示。

(特殊环节不计入审批时间)

七、申报条件

1.个人建房申请者资料齐全且符合《 (略)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的;

2.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资料齐全且符合所在乡(镇)规划要求的。

八、申报材料

农村村民建房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村民建房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宅基地使用权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4.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本(电子件1份,原件1份);

5.通用户型图或设计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

6.常住人口户籍及身份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盖章的申请表并提供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及附图复印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属原有房屋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仅提交土地产权证(可使用电子证照));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按需提供的材料:
(1)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

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档;

(2)修建性详细规划;

(3)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日照分析报告;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二、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五、中介服务

招标代理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八、申报材料

1.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2.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

3.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4.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备案登记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生态环境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第682号令);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五、中介服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六、特殊环节

1.公示公告;

2.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环评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3.申报材料齐全。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3.符合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4.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项目)。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一、事项名称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3.《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人防工程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八、申报材料

1.总平面规划图、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方案文本pdf(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2.项目方案文本(建筑设计篇中平面图和剖面图cad文件)(电子件1份);

3.《 (略)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略) 柴桑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原件2份);

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6.不适合修建人防工程的证明材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

7.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证明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8.缴费发票(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9.人防易地建设申请书(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 (略) 柴桑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关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国动办发〔2023〕8号),《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财政厅 (略) 人民防空办公室 (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

2.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5%修建。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的按照每平方1300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建字〔2020〕13号)。

五、中介服务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特殊建设工程参照(《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3.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3)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4.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图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全套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5.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6.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特殊消防设计为1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35条、第76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9条;

3.《 (略) 防震减灾条例》( (略)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4条;

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5. (略) 住建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权限的通知》。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已完成;

2.区发改委立项批复已完成;

3.建设总平面图、定位图、立面图和文字说明已被规划部门批准。

八、申报材料

1.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

同时填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

2.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由建设单位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8084/xmjg/newPortal/index,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申请;

3.其余建筑 (略) 印章图纸和审查意见书进行备案抽查制度。

九、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应急管理局并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申报材料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结构复杂审查难度大的为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9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七条、第八条。

五、中介服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

4.水土流失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八、申报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电子件1份,原件8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长期有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一、事项名称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气象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略) 令第666号)第十七条;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四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八、申报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

5.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决定书》,证件有效期为永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交通影响评价


一、事项名称

交通影响评价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公安交通管理大队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05号)第三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按照办事指南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即可受理。

八、申报材料

《××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取水许可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460号令)第二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第三条。

五、中介服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评估

六、特殊环节

1.社会听证、公示公告;

2.专家评审;

3.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量分配方案;

2.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审查单位已出具审查意见;

4.取水申请标的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要有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属于审批权限范围内。

八、申报材料

1.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取水许可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单位申请办证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第三方影响承诺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6.延续取水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7.近三年水资源费收费依据(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8.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9.取水许可验收申请(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10.取水许可验收工作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核发《取水许可证(正本)》、《取水许可证(副本)》,证件有效期;发电用水5年、业用水3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一、事项名称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千吨万人规模实施方案审查、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5万亩以下)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2.关 (略) 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18〕1241号);

3.《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水工程建设初步设计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初步设计有关材料(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资金筹措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行方式文件和管理经费安排落实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一、事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3.《 (略)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4.《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二)、(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令第496)第三十三条;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77号)第十七条;

5.《 (略) 河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92号)第二十六条。

五、中介服务

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六、特殊环节

1.专家评审;

2.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不妨碍防洪抢险;

4.建设及其他活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其他建筑物、设施运行安全;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

八、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立项的依据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5份,加盖公章);

5.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6.防洪抢险补救措施和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关于××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一、事项名称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3.《 (略)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4.《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二)、(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令第496)第三十三条;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77号)第十七条;

5.《 (略) 河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92号)第二十六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项目立项依据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4.防洪评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5.防洪抢险补救措施(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6.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核发《关于××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批复长期有效。被审批人如需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应当提前申请重新审批。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五、中介服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八、申报材料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3份);

2.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含主要附图)(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或相关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金属冶炼和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金属冶炼和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

五、中介服务

1.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2.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金属冶炼和用于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查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2.《 (略) 安监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18〕50号)第二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五、中介服务

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八、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权限内地质环境项目设计审查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地质环境项目设计审查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应急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发〔2013〕4号)第二条;

2.《 (略) 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13〕4号)第二十八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 (略) 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设计方案评审要求;

2.符合年度地质环境项目立项指南的设计方案评审要求。

八、申报材料

1.方案设计论证申请;

2.方案设计;

3.单位审查意见。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区应急管理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地质环境项目方案设计(或成果报告)批复》,项目结束后自动失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一、事项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文广新旅局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八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和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及其环境风貌;

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八、申报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计划任务书(发改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电子件1份,原件2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电子件1份,原件2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4.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5.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6.文保单位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7.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第三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事项申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建部令第4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略) 〔2014〕34号);

4.《 (略) 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略) 发〔2019〕11号);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2017年10月7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三条;

6.《 (略) 建筑管理条例》( (略) 建筑管理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十一条。

五、中介服务

1.工程施工图审计;

2.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工程监理。

六、特殊环节

现场踏勘

七、申报条件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八、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环评审批文件;

2.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3.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幕墙等专项设计除外);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附图;

5.工程项目勘察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结构和建筑节能计算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包括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来不及提供的,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书);

8.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施工合同(需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监理的项目则提供);

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0.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1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3.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

14.施工组织设计(需要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为方便服务对象,仅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和组织设计目录);

15.现场踏勘意见。(参加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

1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款确定书;

17.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18.工程项目明细表(本表对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适用);

19.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非特殊建设工程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含消防设计审查的审查合格书;

20.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办理相关人防手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需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备注: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所有提供材料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3.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申报办理并联审批的人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4.网上申报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要求材料申报办理;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同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监督3个相关证明文件。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略)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告知书》

《 (略)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一、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国动办

四、办理依据

1.《 (略)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五、中介服务

1.人防工程监理;

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六、特殊环节

专家评审

七、申报条件

1.人防工程建设已审批,人防工程未施工,且施工图已通过审查;

2.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抗力等级核五级(含) (略)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监督,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且抗力核 (略) 、县(区)人防质监站质监。

八、申报材料

1. (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及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人防施工图纸五张(建筑战时平面图、结构墙体平面布置图、通风战时平面图、给排水战时平面图、电气战时动力/配电平面图)(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合同(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失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后项目现场应具备规划验线条件,放线报告中所注明的放线点位标识清晰明确。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放线单位出具的放线报告两份(纸质版、电子版);

3.经图审通过并盖章的建施图两份(纸质版装订成册、电子版)。

九、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规划验线合格意见单》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五、中介服务

1.招标代理;

2.造价咨询。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

3.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到位或落实;

4.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报材料

1.施工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

2.工程量清单(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当复印清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当复印清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招标文件备案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第412号令)第101项。

2.《建设部关 (略) 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35号)第四项。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十六条。

4.《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11月 (略) 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三次修正)

5.《 (略)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区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八、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平台可共享);

2.建设工程项目总平图。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柴桑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事项名称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气象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378项;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4.《 (略)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七条、第十二条;

6.《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中介服务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2.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六、特殊环节

评估

七、申报条件

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2份,加盖公章);

2.总规划平面图(电子件1份,加盖公章);

3.政府立项批文、规划设计批复(电子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4.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6.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7.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

8.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长期有效,无存续条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一、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2.《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4.《 (略) 办公厅 (略)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第二条第(五)项、第三(八)项;

5.《 (略) 道路通行管理条例》;

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勘察;

2.收费缴费。

七、申报条件

(略) 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略) 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施工(如给排水、电力、电信、国防光缆等) (略) 确认函以及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八、申报材料

1.《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申请表》;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书(合同或协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适用于新、改扩建道路和大型挖掘修复工程);

3.道路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含管线综合)和道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管线综合);

4.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燃气管线还应包含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平台可共享)。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申请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 (略) 道路审批)


一、事项名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 (略) 道路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行政审批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道路通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勘察;

2.收费缴费。

七、申报条件

1. (略) 容环境、 (略) 政设施;

2.因工程施工建设 (略) 道路的(含开路口), (略) 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5.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6.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施工(如给排水、电力、电信、国防光缆等) (略) 确认函以及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八、申报材料

1.占用、 (略) 道路许可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或有关设计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施工图纸(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8.承诺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9.道路修复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燃气公司确认函(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建设项目(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林业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4.《 (略) 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6.《 (略) 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的通知》(赣林办发〔2017〕158号);

7.《 (略)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1.现场查验;

2.公示公告;

3.缴费收费。

七、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2.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3.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4.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5.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非属国家禁止征占用范围或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和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6.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7.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8.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9.使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0.《使用林地申请表》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

八、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电子件1份,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

4.现场查验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5.其他证明材料。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6.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含相关图件)(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7.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8.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10.使用林地定额申报卡(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11.公示材料(集体或非国有林场林地)或补偿协议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国有林场林地)(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区林业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关于呈送《××工程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意见》的报告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略) 财政厅 (略) 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赣财非税〔2016〕3号)。

2.收费标准:(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2) (略) 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4)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属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和排水接入许可


一、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和排水接入许可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二条。

五、中介服务

水质检测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需有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

2.需有临时排水措施;

3.需提供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

八、申报材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需要的申报材料: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审批表(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规划批准文件(电子件1份);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1份);

4.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电子件1份);

5.采取临时排水、排污的处理措施方案(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排水接入许可需要的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 (略) 政公共管网接入点审查申请表;

3.排水设计图纸。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审批表》《排水接入许可证》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一、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实施主体

区水利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 (略) 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3号)第十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

2.属于审批权限范围内;

3.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八、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6份,加盖公章);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水利局并行)

十、办理结果物

《入河排污口许可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用水报装


一、事项名称

用水报装

二、权力类型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三、实施主体

水务公司

四、办理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略) 令第15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略) 供水区域范围内报装用户。

八、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并盖章(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无专线申请1天,3天完成踏勘、设计、预算、施工通水;

2.有专线1天报装,2.5天完成设计,4.5天完成预算开始施工通水;

3.新建或改建1天受理按合同日期通水。

十、办理结果物

开通供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供电报装


一、事项名称

供电报装

二、权力类型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三、实施主体

供电公司

四、办理依据

1.《国家电网企管〔2019〕43 (略) 业扩报装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

3.《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提供用电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

八、申报材料

1.用电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用电主体资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还需提供租户房屋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法院判决文书(必须明确房屋或土地产权所有人)等;

3.企业、工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申请用电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九、承诺时限

1.低压申请1天后组织现场踏勘具备直接安装5天通电,不具备直接安装的完善材料15天通电;

2.高压1天受理后实地踏勘供电条件10天回复(双电源18天)。受电工程竣工自检验收后提交申请后3天完成竣工检验,合格后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后3天通电;

3.高压用电需设计方案提交后3天完成审核,开挖覆土提前申请2天完成检查。(单电17天,单电高危及重要客户22天、双电高危及重要客户30天)。

十、办理结果物

开通供电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燃气报装


一、事项名称

燃气报装

二、权力类型

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三、实施主体

深燃公司

四、办理依据

1.《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12;

2.《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供气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

八、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

九、承诺时限

提交申请不涉及外线3天办结报装、有外线免审批5天、有外线需要审批的15天。

十、办理结果物

开通燃气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发改价费字〔2019}582号。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事项申办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自然资源分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

3.《 (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五、中介服务

多测合一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获得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已竣工并具备规划核实审核要求。

八、申报材料

1.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3.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多测合一”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含电子版);

4. (略) 管理局核发的《关于排水设施工程竣工核实的意见》《关于绿化景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意见》;

5.建设工程验线以及复验结果通知单,建筑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证(五方主体);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是开发项目,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配置的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注:A 社区用房、B 养老用房、C 公厕、D 垃圾中转站、E 幼儿园、F 物业管理用房 等)。

九、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自然资源分局政务服务受理窗口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2.一窗受理:区自然资源分局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申请给予及时受理,并转交至后台相关股室。(0.5天)

3.调阅档案:后台相关股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调档、查阅,核对审批数据资料。(1天)

4.现场核查:建设管理服务股召集相关部门人员现场踏勘核实。(0.5天)

5.审批决定:建设管理服务股会同相关股室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报区自然资源分局业务会会议研究,并出具最终核实意见。(1天)

注:需整改处罚的由区自然资源分局发 (略) 管理局,待处理完毕复函后继续办理下步规划核实手续。

6.统一发证:经审批通过后统一由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窗口出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1天)

十、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多测合一”测绘作业时间)

十一、办理结果物

经审批通过后统一由政务服务中心单位窗口出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事项名称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国动办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 (略)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4.《 (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

五、中介服务

多测合一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已经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2.具有质量监督报告;

3.具有维护管理责任书;

4.具有人防工程主体、设备保修书。

八、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原件4份,盖单位公章,法人、项目负责人(总监工程师)签字);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人防质监部门提供,原件1份);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质监部门提供,原件1份);

4.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申请人自备,A4纸原件1份,加盖公章);

5.人防工程竣工图(申请人自备,全套纸质图纸和PDF电子版图纸各1套);

6.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申请人自备,A4纸原件2份,加盖公章);

7.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申请人自备,A4纸原件4份,加盖公章);

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人防工程单独保修书或综合保修书必须包含人防工程保修内容);

9.地面民用建筑(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功报告书)及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测绘单位核发,测量资质单位资质书复印件1份;报告原件1份加盖测量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10.防护设备购销合同(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建设单位和防护企业盖单位公章);

11.过滤吸收器合格证(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按规定应安装防化设备项目需按数量提供原件);

12.人防审批资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

13.人防施工图审查意见(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加盖公章);

14.人防标识标牌制作合同、材质(不锈钢、高强级反光膜、铝塑板)出厂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申请人自备,标识标牌制作合同需原件1份,合格证需复印件1份);

15.办理备案人员带建设单位委托书原件1份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

备注:(1)竣工资料电子版,需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工程测绘成果,需 (略) “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及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及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二、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样式>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

五、中介服务

多测合一

六、特殊环节

现场评定

七、申报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验收分消防验收制度和备案抽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参照(《消防法》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4.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备案抽查比例按下列要求实施,并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

(1)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2)高层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为2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4)下列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①未依法报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

②经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6.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五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特殊消防工程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备案未抽中项目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八、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以及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3.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意见书;

4.消防设施各个系统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审查合格的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电子图纸和资料等。

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报材料:

1.工程已完成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和批文规定的建设内容;

2.工程质量主要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相关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九、承诺时限

验收7个工作日;备案抽查(未抽中)3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八、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已经收集汇总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和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文件;

2.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3.纸质档案按有关规范整理立卷。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权力类型

行政备案、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第三条第二款。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备案。

八、申报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8.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9.地基基础(含桩基)、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10.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检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1.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2.《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3.出具规划、消防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4.验收组人员名单及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1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套验收汇总表》;

17.《 (略)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18.《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注: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给备案办公室)

20.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以上申报材料均需电子件1份,原件1份)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事项名称

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气象局

四、办理依据

1.《 (略)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412号)第378项;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六条;

4.《 (略)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条;

5.《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中介服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单位已安装完成的防雷装置通过了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取得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八、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电子件1份,原件1份);

3.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电子件1份,原件1份);

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防雷产品(避雷器、电涌保护器SPD)出厂合格证、施工合同和安装记录(电子件1份,原件3份,加盖公章);

6.由防雷主管部门机构认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电子件1份,原件1份,加盖公章)。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长期有效,无存续条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事项名称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略) 令第583号)第十一条;

2.《 (略) 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第九条;

3.《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现场勘察

七、申报条件

具备建筑质量监督、质监、消防部门认可文件,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勘察(需要勘察的)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八、申报材料

1. (略)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批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3.五方责任主体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九、承诺时限

联合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十、办理结果物

《 (略)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略) 管理局

四、办理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五、中介服务

六、特殊环节

七、申报条件

1.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2.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八、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竣工验收图纸;

3. (略) 管理局环卫设施竣工验收证书。

九、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办理结果物

《验收报告》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一、事项名称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二、权力类型

其他

三、实施主体

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四、中介服务

五、特殊环节

六、申报条件

1.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项目及通信配套竣工验收等事项;

2.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通信发展办公室委派通信专家配合建设单位再施工现场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确定是否合格。如合格,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签发接入公网的通知,准予接入公网。

七、申报材料

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室内分布系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准建证;

2.竣工说明;

3.开工报告;

4.完工报告;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6.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7.工作量表;

8.材料表;

9.基站机房竣工图;

10.室分机房竣工图;

11.屋面设施竣工图;

12.电源系统竣工图;

13.通信线路竣工图;

14.室内分布天馈安装竣工图;

15.室内分布系统原理竣工图;

16.室内分布设备安装竣工图;

17.室内分布通信电源竣工图;

18.材料产品合格证;

19.监理报告;

20.建筑物移动通信基础设施验收检查记录表;

21.验收签字意见表。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适用于老旧改小区):

1.光纤到户竣工验收文件备案申请表;

2.工程准建证;

3.竣工说明;

4.开工报告;

5.完工报告;

6.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

7.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8.工作量表;

9.材料表;

10.小区测试记录表;

11.小区管道路由图;

12.ODF架光缆配线拓扑图;

13.直熔箱户线安装配线图;

14.光交/ODF架信息面板图;

15.光纤直熔箱信息面板图;

16.材料产品合格证;

17.监理报告;

18.验收签字意见表。

八、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九、办理结果物

接入通信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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