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个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说明-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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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个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说明-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先就我单位权责清单等三个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说明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开展全县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年度集中调整工作要求,我单位对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具体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二、具体调整情况

原有权责清单事项171项,其中:行政许可12项、行政处罚144 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权力9项;原有公共服务事项23项,其中:依申请类14项、主动服务9项;原有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15项、规范事项4项.此次共调整25项,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行政处罚事项删除下列17项: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2)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3)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5)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7)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8)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10)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11)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12)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1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1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15)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6)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17)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强制更改为行政处罚类别。

3.“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两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依据中第四条更改为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4.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增加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设定依据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增加解释:(自然资办发﹝2020﹞54号)。

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更改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其设定依据第四条更改为《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并新增第5条:《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2号)(三)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指南》(附件1)和《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文本大纲》(附件2)等要求,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6.“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设定依据第二条更改为《 (略)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 (略) 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设定依据中第一条更改为《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续推进矿 (略) 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 (略) 场需要。资质依据更改为《 (略)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同时抄送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二)评审标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权责清单其他权力事项新增三个事项:“建设工程验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调整后我部门(单位)共有行政权力156项,其中:行政许可12项、行政处罚127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权力12项;公共服务事项23项;行政权利中介服务保留事项、规范事项分别是13项和5项。

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先就我单位权责清单等三个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说明如下:

一、总体情况

按照 (略)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开展全县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年度集中调整工作要求,我单位对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具体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二、具体调整情况

原有权责清单事项171项,其中:行政许可12项、行政处罚144 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权力9项;原有公共服务事项23项,其中:依申请类14项、主动服务9项;原有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15项、规范事项4项.此次共调整25项,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行政处罚事项删除下列17项:

(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2)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3)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5)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7)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8)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9)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10)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11)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12)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1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1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15)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6)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17)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2.“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强制更改为行政处罚类别。

3.“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两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依据中第四条更改为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4.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清单增加一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编制”设定依据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增加解释:(自然资办发﹝2020﹞54号)。

5.“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更改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其设定依据第四条更改为《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整合现行的规划选址论证、耕地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防止重复论证和审查,论证报告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并新增第5条:《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2023]2号)(三)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编制指南》(附件1)和《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文本大纲》(附件2)等要求,委托具有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综合论证报告。

6.“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设定依据第二条更改为《 (略)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 (略) 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设定依据中第一条更改为《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持续推进矿 (略) 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 (略) 场需要。资质依据更改为《 (略)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同时抄送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具有相应的资格;(二)评审标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权责清单其他权力事项新增三个事项:“建设工程验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调整后我部门(单位)共有行政权力156项,其中:行政许可12项、行政处罚127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权力12项;公共服务事项23项;行政权利中介服务保留事项、规范事项分别是13项和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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