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韩涛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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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韩涛实业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韩涛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塘厦镇沙湖大道南245号厂房1F西面、2F南面、3F整层
建设单位 东莞市韩涛实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塘厦镇沙湖大道南245号厂房1F西面、2F南面、3F整层,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980m2,建筑面积1579m2,主要从事点读笔保护套、吸塑包装盒、抽杆夹、框条、浇花水管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点读笔保护套220万个、吸塑包装盒480t、抽杆夹500万件、框条100万件、浇花水管300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搅拌、破碎工序:搅拌、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搅拌、破碎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热压成型、吸塑、挤出工序: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部分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同时,项目严格控制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热压成型、挤出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排放的污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污水处理厂处理。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 (略) 回收处理。 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硅胶边角料及次品回用于生产。 废大豆油桶交供应商回收处理。 项目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及处理。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将加工设备设置在标准车间内、合理布局、采用吸声材料的隔声墙、 隔声罩以及基底减振措施治理措施后,厂界的昼间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故项目营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1-1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韩涛实业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塘厦镇沙湖大道南245号厂房1F西面、2F南面、3F整层
建设单位 东莞市韩涛实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czwtitl (略) (略) 塘厦镇沙湖大道南245号厂房1F西面、2F南面、3F整层,项目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980m2,建筑面积1579m2,主要从事点读笔保护套、吸塑包装盒、抽杆夹、框条、浇花水管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点读笔保护套220万个、吸塑包装盒480t、抽杆夹500万件、框条100万件、浇花水管300万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搅拌、破碎工序:搅拌、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搅拌、破碎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热压成型、吸塑、挤出工序: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部分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同时,项目严格控制有机废气(非*烷总烃)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热压成型、挤出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排放的污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预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污水处理厂处理。 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 (略) 回收处理。 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硅胶边角料及次品回用于生产。 废大豆油桶交供应商回收处理。 项目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及处理。 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将加工设备设置在标准车间内、合理布局、采用吸声材料的隔声墙、 隔声罩以及基底减振措施治理措施后,厂界的昼间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故项目营期间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1-10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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