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
序号 | 企业名称/个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达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1 | (略) 太 (略) | 特种作业违法 | (阳矿)应急罚〔2023〕1号 | 2023年 6月29日 | 电焊工无证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 规定 | 处罚 1万元 |
2 | (略)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阳矿)应急罚〔2023〕2号 | 2023年 9月25日 | 1、企业未按法律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烘干车间未按粉尘爆炸危险区进行防护设计。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车间现场积尘严重。车间粉尘输送系统不密闭,电气不防爆。烘干车间旋风除尘器未设置泄爆装置。 4、未对沉淀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正在进行的沉淀池清淤作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作业审批及安全防护。 5、有限空间作业的防护用品配置不齐全,现场工作人员对使用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不熟悉。有限空间培训记录不规范 6、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不完善,如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等。 7、企业应急预案中未编制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2023年度应急演练记录内容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6 号令)第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9号令)第七条,第六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 号令)第十条,《 (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略) 人民政府293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9 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 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略) 人民政府293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 | 处罚 22.5万元 |
3 | (略)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阳矿)应急罚〔2023〕3号 | 2023年9月25日 | 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略) 人民政府29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处罚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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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个人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达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1 | (略) 太 (略) | 特种作业违法 | (阳矿)应急罚〔2023〕1号 | 2023年 6月29日 | 电焊工无证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 规定 | 处罚 1万元 |
2 | (略)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阳矿)应急罚〔2023〕2号 | 2023年 9月25日 | 1、企业未按法律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烘干车间未按粉尘爆炸危险区进行防护设计。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车间现场积尘严重。车间粉尘输送系统不密闭,电气不防爆。烘干车间旋风除尘器未设置泄爆装置。 4、未对沉淀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正在进行的沉淀池清淤作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作业审批及安全防护。 5、有限空间作业的防护用品配置不齐全,现场工作人员对使用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不熟悉。有限空间培训记录不规范 6、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制度不完善,如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等。 7、企业应急预案中未编制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2023年度应急演练记录内容不能满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6 号令)第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9号令)第七条,第六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 号令)第十条,《 (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略) 人民政府293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59 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 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略) 人民政府293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的规定。 | 处罚 22.5万元 |
3 | (略)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 (阳矿)应急罚〔2023〕3号 | 2023年9月25日 | 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略) 人民政府293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 处罚 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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