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关于对淄博旭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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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关于对淄博旭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标题: 2024年1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关于对淄博旭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索引号: *MB*/20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0 发布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2024年1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关于对淄博旭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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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淄博旭 (略) 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川环报告表〔2024〕002号

淄博旭 (略)

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

旭峰金刚石第三次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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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淄博旭 (略) 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川环报告表〔2024〕002号

淄博旭 (略)

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

旭峰金刚石第三次公示.doc

标题: 2024年1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关于对淄博旭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索引号: *MB*/20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10 发布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2024年1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关于对淄博旭峰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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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淄博旭 (略) 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63.com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文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川环报告表〔2024〕002号

淄博旭 (略)

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

旭峰金刚石第三次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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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月10日我局对淄博旭 (略) 年产3万件弹性磨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8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淄川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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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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