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信息
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信息
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信息
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地 (略) 华安县华丰镇下坂村(城南新区)内。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北纬24.*°,占地面积为6944m2(约10.4161亩)。东侧为华丰镇社区服务中心,南侧为住宅区,西侧为农业农村局,北侧为空地、林地。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山地、田地、林地,于2012年征地,同年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场所办公楼。
根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建设用地的请示》(华市监办〔2022〕21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2012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2〕759号)等文件,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由集体土地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略) 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建设单位) (略) 华安县华丰镇下坂村(城南新区)投资建设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规定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为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地块因用地性质变化及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漳环保土〔2020〕6号)中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储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时,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转让受益方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报送房屋征迁实施方案时,同步报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查结论;对已收储地块,在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由实施土地收储单位负责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等相关规定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XRF、PID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可知,采集的8个土壤表层样品中锰、钡、铬、钒、锌、铜、铅、镍、砷均有检出。根据检测因子统计分析结果判断,钒、铜、铅、镍、砷的检测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锰、钡、铬、锌的检测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地块内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均有检出。本地块土壤样品各检测因子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不存在《 (略) 生态环境厅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土〔2021〕8号)中规定的农用地转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的6种情形。
调查的主要成果如下:
1、地块历史上未涉及有工矿企业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情况;地块作为农用地(水田)使用;
2、地块历史上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踏勘没有观察到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迹象;
3、地块历史上没有使用污灌,没有工业废水污染的现象;
4、根据地块及周边环境概况调查,可判断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5、现场踏勘时,地块没有显示其存在土壤污染现象;
6、现场踏勘时,地块周边主要是居民区和低污染型企业等,基本不存在被周边污染源污染的风险。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认为环境状况可接受,确认地块为非污染地块,则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可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定的第二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要求。
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信息
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地 (略) 华安县华丰镇下坂村(城南新区)内。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北纬24.*°,占地面积为6944m2(约10.4161亩)。东侧为华丰镇社区服务中心,南侧为住宅区,西侧为农业农村局,北侧为空地、林地。地块历史上一直为山地、田地、林地,于2012年征地,同年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场所办公楼。
根据《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场监督管理局建设用地的请示》(华市监办〔2022〕21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2012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2〕759号)等文件,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地块规划用地性质由集体土地调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略) 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建设单位) (略) 华安县华丰镇下坂村(城南新区)投资建设华安县工商局综合服务场所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规定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同时为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地块因用地性质变化及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带来新的环境问题。
《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漳环保土〔2020〕6号)中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储地块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时,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转让受益方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报送房屋征迁实施方案时,同步报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审查结论;对已收储地块,在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由实施土地收储单位负责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等相关规定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XRF、PID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可知,采集的8个土壤表层样品中锰、钡、铬、钒、锌、铜、铅、镍、砷均有检出。根据检测因子统计分析结果判断,钒、铜、铅、镍、砷的检测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锰、钡、铬、锌的检测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地块内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均有检出。本地块土壤样品各检测因子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不存在《 (略) 生态环境厅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土〔2021〕8号)中规定的农用地转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的6种情形。
调查的主要成果如下:
1、地块历史上未涉及有工矿企业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情况;地块作为农用地(水田)使用;
2、地块历史上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踏勘没有观察到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迹象;
3、地块历史上没有使用污灌,没有工业废水污染的现象;
4、根据地块及周边环境概况调查,可判断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5、现场踏勘时,地块没有显示其存在土壤污染现象;
6、现场踏勘时,地块周边主要是居民区和低污染型企业等,基本不存在被周边污染源污染的风险。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认为环境状况可接受,确认地块为非污染地块,则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可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规定的第二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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