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收费项目信息公开表
收费主体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略)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占用费
详见附表
每平方米·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城市规划区内
单位、个人
直接征收:执收单位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费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根据冀财非税【2020】13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执行对经 (略) 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 (略) 道路占用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 (略) 道路占用费等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每米/每平方米/每座/每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 (略) 道路挖掘修复费等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高碑店
税务局
生活垃圾处理费
每月·户/每月·人/每月/每月·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冀税发〔2021〕59号 ,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冀发改公价[2023]1083号,保价经费函〔2013〕1号,保价经费〔2011〕26号
(略) 城区
根据冀税发〔2021〕59号,自2021年7月1日起由税务代收:执法局核定缴纳金额后,缴款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或税务大厅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等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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