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权力清单分表-其他权力
2023年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权力清单分表-其他权力
145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 1.《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 (略)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修复工程竣工2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工程设计组织初步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完成县级验收20个工作日内, (略) 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然 (略) 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 (略)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含资源利用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3.《 (略) 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矿山企业保护与修复任务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组织专家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矿山闭坑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验收,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验收意见,局领导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略) 、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审查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查审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项目审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46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略) 矿产储量审 (略) 、自治区、 (略)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 (略)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当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束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储量为中型及以上规模的, (略)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资源储量为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矿及以下规模的, (略)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 (略) 财政投资勘查的和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以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 (略) 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略)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 (略) 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 (略) 场需要。 4.《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二)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7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统计 |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九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四)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 | 1.组织填报阶段:制定统计方案,严格按方案开展矿产资源统计; 2.数据审查阶段: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各条数据逐条核实,存疑数据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 3.录入上报阶段: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录入、上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制定统计方案或未按统计方案开展矿产资源统计的; 2.在统计过程中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的; 3.统计过程中其他违规违纪的; |
148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报请局领导同意,出具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材料不全予以备案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备案的; 3.评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4.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49 | 其他权力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 1.《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 (略) 人民政 (略) 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报请局领导同意,出具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材料不全予以备案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备案的; 3.评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4.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0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材料不全的立即告知补齐,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竣工图、建设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划核实要求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核实义务的; 4.在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使核实工作流于形式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收取贿赂等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1 | 其他权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 (略) 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 (略)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 (略)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略)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5.《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分局初审,开展现场踏勘、权属核查;涉及工业用地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组织出让地价评估,所有权益和开发利用科、建设项目规划科等业务审查,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组织业务会审会审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议题审查小组会议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土地 (略) 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拟定土地 (略) 政府审批,下发批复。 4.送达阶段责任:组织招拍挂出让活动或协议出让活动,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成交结果,签订出让合同。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的; 4.在项目招拍挂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和履行保密义务的; 5.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2 | 其他权力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略) 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 (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略)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略) 辖区、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分局初审,现场踏勘、权属调查,报所有权益和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建设项目规划科进行审查,并征求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略) 总体规划的,编制土地用途调整补缴地价款方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议题审查小组审查。 (略) 总体规划或相关政策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对补偿地价款方案进行公示异议的,拟定补缴地 (略) 政府审批,下发批复。 4.送达阶段责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在项目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3 | 其他权力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略) 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 (略) 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 (略)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分局初审,现场踏勘、权属调查,报所有权益和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建设项目规划科进行审查, (略) 总体规划的,组织业务会审会审查,组织地价款(土地收益)评估,编制划拨土地使用转让、出租方案, (略) 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委员会议题审查小组会议审议。 (略) 总体规划或相关政策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3.决定阶段责任:划拨土地使用转让、 (略) 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委员会议题审查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转让后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的; 4.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4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验线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验收意见,局领导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略) 、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的; 4.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5 | 其他权力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略) 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 (略)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21修正)》第五条:省人民 (略)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验收意见,局领导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略) 、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的; 4.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6 | 其他权力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2号)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验收意见,局领导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略) 、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的; 4.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45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 1.《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 (略)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修复工程竣工2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工程设计组织初步验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完成县级验收20个工作日内, (略) 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然 (略) 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市 (略)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含资源利用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3.《 (略) 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矿山企业保护与修复任务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 (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组织专家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矿山闭坑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验收,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验收意见,局领导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略) 、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审查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查审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项目审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46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略) 矿产储量审 (略) 、自治区、 (略)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 (略)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当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束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储量为中型及以上规模的, (略)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资源储量为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为小矿及以下规模的, (略) 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 (略) 财政投资勘查的和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以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报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 (略) 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略)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持续推进矿 (略) 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 (略) 场需要。 4.《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管理:(二)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地热、矿泉水除外)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压覆非重要矿产的由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省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7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统计 | |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九条: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四)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 | 1.组织填报阶段:制定统计方案,严格按方案开展矿产资源统计; 2.数据审查阶段: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各条数据逐条核实,存疑数据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开展现场抽查; 3.录入上报阶段: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录入、上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制定统计方案或未按统计方案开展矿产资源统计的; 2.在统计过程中态度不端正、敷衍了事的; 3.统计过程中其他违规违纪的; |
148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 (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报请局领导同意,出具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材料不全予以备案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备案的; 3.评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4.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49 | 其他权力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 1.《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 (略) 人民政 (略) 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报请局领导同意,出具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相对人;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备案材料不全予以备案的; 2.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予以评审备案的; 3.评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技术标准的; 4.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0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材料不全的立即告知补齐,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竣工图、建设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划核实要求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核实义务的; 4.在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使核实工作流于形式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收取贿赂等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1 | 其他权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 (略) 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 (略)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 (略)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略)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5.《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分局初审,开展现场踏勘、权属核查;涉及工业用地实施用地规模预核定,组织出让地价评估,所有权益和开发利用科、建设项目规划科等业务审查,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组织业务会审会审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议题审查小组会议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土地 (略) 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拟定土地 (略) 政府审批,下发批复。 4.送达阶段责任:组织招拍挂出让活动或协议出让活动,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成交结果,签订出让合同。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的; 4.在项目招拍挂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和履行保密义务的; 5.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2 | 其他权力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 (略) 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 (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 (略)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略)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略) 辖区、乡镇设立自然资源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分局初审,现场踏勘、权属调查,报所有权益和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建设项目规划科进行审查,并征求土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 (略) 总体规划的,编制土地用途调整补缴地价款方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议题审查小组审查。 (略) 总体规划或相关政策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对补偿地价款方案进行公示异议的,拟定补缴地 (略) 政府审批,下发批复。 4.送达阶段责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核准的; 3.在项目审批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3 | 其他权力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 | 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略) 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 (略) 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 (略)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分局初审,现场踏勘、权属调查,报所有权益和开发利用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建设项目规划科进行审查, (略) 总体规划的,组织业务会审会审查,组织地价款(土地收益)评估,编制划拨土地使用转让、出租方案, (略) 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委员会议题审查小组会议审议。 (略) 总体规划或相关政策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 3.决定阶段责任:划拨土地使用转让、 (略) 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委员会议题审查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市政府审批。 4.送达阶段责任: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转让后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的; 4.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4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验线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验收意见,局领导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略) 、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的; 4.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5 | 其他权力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略) 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 (略)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2021修正)》第五条:省人民 (略)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验收意见,局领导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略) 、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的; 4.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56 | 其他权力 |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2号) 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察看、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验收意见,局领导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 (略) 、市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材料不齐全、不规范或存在虚假情况,仍予以审查通过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超期受理的; 3.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未实行集体决策的; 4.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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