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示
关于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示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 (略) (略) 年产5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小屯镇鲁辛庄村,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号:2103-*-04-01-*。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在开工建设前,你公司须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地矿局(包括但不限于)等具有管辖权部门的相关手续。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若涉及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现行标准。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废、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工程项目施工及营运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表》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建设期,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豫环攻坚办〔2021〕20号文要求,做到“六个百分之百”。营运期,生产车间全封闭,地面全硬化,进出口设硬质活动门,输送皮带全封闭,安装喷干雾抑尘装置,进出厂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物料输送及转接点设置集气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置,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 1要求;导热油炉安装低氮燃烧器,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 2021)表1燃气锅炉要求;沥青储存、搅拌、出料装车废气经喷淋塔+等离子光氧一体机处理,后引至原生骨料烘干燃烧器燃烧处理,再生骨料烘干废气经燃烧器燃烧处理后与原生骨料烘干废气、筛分废气共同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商砼(沥青)搅拌站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指标要求。
2.废水:设备及车辆冲清洗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肥田。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定期维修保养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落实固体废物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固废应按《报告表》要求分类收集、存储和处置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清洁生产: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确保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按时按要求对各项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程序及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如果今 (略) 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项目《报告表》批复后,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该《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由汝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联系地址: (略) 向阳中路324号
联系电话:0375-*
邮编:*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河南 (略)
2024年01月10日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 (略) (略) 年产5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小屯镇鲁辛庄村,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号:2103-*-04-01-*。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在开工建设前,你公司须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地矿局(包括但不限于)等具有管辖权部门的相关手续。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若涉及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现行标准。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保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固废、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工程项目施工及营运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按《报告表》要求,配套建设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建设期,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豫环攻坚办〔2021〕20号文要求,做到“六个百分之百”。营运期,生产车间全封闭,地面全硬化,进出口设硬质活动门,输送皮带全封闭,安装喷干雾抑尘装置,进出厂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物料输送及转接点设置集气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采用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置,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 1要求;导热油炉安装低氮燃烧器,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 2021)表1燃气锅炉要求;沥青储存、搅拌、出料装车废气经喷淋塔+等离子光氧一体机处理,后引至原生骨料烘干燃烧器燃烧处理,再生骨料烘干废气经燃烧器燃烧处理后与原生骨料烘干废气、筛分废气共同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同时满足《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 年修订版)》商砼(沥青)搅拌站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指标要求。
2.废水:设备及车辆冲清洗废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肥田。
3.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高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定期维修保养等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落实固体废物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固废应按《报告表》要求分类收集、存储和处置利用,一般固废贮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清洁生产: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确保清洁生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按时按要求对各项污染因子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程序及要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如果今 (略) 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七、本项目《报告表》批复后,如果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该《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由汝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机构: (略) 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
联系地址: (略) 向阳中路324号
联系电话: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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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河南 (略)
202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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