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新奇生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年产4000台/套核电DCS控制机柜及盘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江苏新奇生精密钣金有限公司年产4000台/套核电DCS控制机柜及盘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邮编:* |
扬环审批〔2024〕01-5号
?????????????????????项目代码:2209-*-89-01-*
江苏新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4000台/套核电DCS控制机柜及盘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3.5亿元,拟在宝应县宝应经济开发区东阳北路8号建设年产4000台/套核电DCS控制机柜及盘台项目,项目占地约43333平方米。根据你单位委托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为此,在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宝应县第 (略) 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第 (略) 接管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夜间不得生产。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下料、喷砂、焊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和酸洗产生的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及表3规定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塑、固化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与喷漆、晾干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系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规定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的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5、切实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排放限值。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以下料车间、焊接车间、打磨车间、喷锌房、前处理车间、喷漆晾干房、喷塑房为边界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3.6578吨/年,NH3-N≤0.4860吨/年,TP≤0.0616吨/年,TN≤0.6642吨/年;外排量COD≤0.8821吨/年,NH3-N≤0.0882吨/年,TP≤0.0088吨/年,TN≤0.2646吨/年。
2、大气污染物:VOCs≤0.1691吨/年,颗粒物≤0.6053吨/年,SO2≤0.08吨/年,NOX≤0.3744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开展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加强环境风险管控,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制定企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邮编:* |
扬环审批〔2024〕01-5号
?????????????????????项目代码:2209-*-89-01-*
江苏新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4000台/套核电DCS控制机柜及盘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3.5亿元,拟在宝应县宝应经济开发区东阳北路8号建设年产4000台/套核电DCS控制机柜及盘台项目,项目占地约43333平方米。根据你单位委托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为此,在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宝应县第 (略) 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第 (略) 接管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夜间不得生产。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下料、喷砂、焊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和酸洗产生的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及表3规定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喷塑、固化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与喷漆、晾干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苯系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规定的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中的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5、切实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排放限值。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7、本项目以下料车间、焊接车间、打磨车间、喷锌房、前处理车间、喷漆晾干房、喷塑房为边界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3.6578吨/年,NH3-N≤0.4860吨/年,TP≤0.0616吨/年,TN≤0.6642吨/年;外排量COD≤0.8821吨/年,NH3-N≤0.0882吨/年,TP≤0.0088吨/年,TN≤0.2646吨/年。
2、大气污染物:VOCs≤0.1691吨/年,颗粒物≤0.6053吨/年,SO2≤0.08吨/年,NOX≤0.3744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开展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加强环境风险管控,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制定企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