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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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川环审批〔2024〕1号

(略) 交通运输局:

《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代码:2210-*-04-01-*)路线分K1线和K2线,其中K1 (略) 泸县百和镇 (略) 界处,止于龙马潭区特兴街道;K2 (略) 泸县牛滩镇, (略) 富顺县, (略) 江安县、南溪区、三江新区、翠屏区,止于叙州区观音镇。项目主线全长133.165km(K1线长27.603km,K2线长105.562km),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沥青砼路面,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度26.5m,双向4车道。项目互通连接线全长21.868km,采用一级、二级或三级公路标准。全线设置桥梁26428.5m/110座,隧道4034.5m/2座,以及互通式立交19座、涵洞(通道)378道、服务区3处、收费站14处等。项目总投资201.7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43亿元。

该项目符合相关 (略) 、 (略) 、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对占地范围内的古树,制定并落实移栽和养护方案,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古树采取围栏等就地保护措施。妥善保存路基开挖及临时占地的表土,以便后期用于植被修复。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强化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植被恢复的成活率,确保修复成效。制定并落实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结果,优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涉水桥梁施工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并设置钢护筒围堰,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施工方式。隧道施工过程中按照“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施工原则,采取有效的超前探水预报、封堵控制措施,隧道排水经多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或农林灌溉。设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既有设施或生态厕所处理后用作农田灌溉、绿化。营运期服务区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冲厕、绿化,收费站生活污水采用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

项目涉及富顺县长滩镇石鹿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路段,以桥梁方式跨越水域、不设水中墩,建设方案已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富府函〔2023〕61号)。同时,应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布置弃渣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工程,严禁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倾废,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落实并优化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针对营运近、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安装隔声窗应做好与相关居民沟通协调工作,避免纠纷,并按要求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及建设工作,确保降噪效果。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以及声屏障安装条件,对远期预测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线路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公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 (略) 及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四)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拌和站位置,采取密闭拌和,沥青拌和设备配置消烟除尘装置,混凝土拌和配置布袋除尘设备。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遮盖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加强施工期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跨越主要河流路段设置连续防撞护栏、警示标志(限速、禁止超车等)、电子监控系统,公布事故报警电话等。针对沱江特大桥、龙滩村大桥以及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路基段设置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营运期应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及其他危险品车辆的运输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略) 富顺生态环境局、 (略) 江安生态环境局、 (略) 南溪生态环境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融合发展局、 (略) 翠屏生态环境局、 (略) 叙州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运输厅,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民政府,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略) 富顺生态环境局、 (略) 江安生态环境局、 (略) 南溪生态环境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融合发展局、 (略) 翠屏生态环境局、 (略) 叙州生态环境局,中交公 (略) , (略) 生态环境厅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川环审批〔2024〕1号

(略) 交通运输局:

《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津经泸州至宜宾高速公路(四川境)(项目代码:2210-*-04-01-*)路线分K1线和K2线,其中K1 (略) 泸县百和镇 (略) 界处,止于龙马潭区特兴街道;K2 (略) 泸县牛滩镇, (略) 富顺县, (略) 江安县、南溪区、三江新区、翠屏区,止于叙州区观音镇。项目主线全长133.165km(K1线长27.603km,K2线长105.562km),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沥青砼路面,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度26.5m,双向4车道。项目互通连接线全长21.868km,采用一级、二级或三级公路标准。全线设置桥梁26428.5m/110座,隧道4034.5m/2座,以及互通式立交19座、涵洞(通道)378道、服务区3处、收费站14处等。项目总投资201.7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43亿元。

该项目符合相关 (略) 、 (略) 、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从生态保护角度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通过采取永临结合、统筹布设沿线临时工程、优先使用现有道路、控制新建施工道路宽度等措施,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对占地范围内的古树,制定并落实移栽和养护方案,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古树采取围栏等就地保护措施。妥善保存路基开挖及临时占地的表土,以便后期用于植被修复。施工期结束后应结合区域自然条件,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复耕或生态修复,具备条件的同步开展修复。加强生态修复设计,尽量采用当地物种,确保生物安全。强化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植被恢复的成活率,确保修复成效。制定并落实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并根据监测结果,优化生态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管理,涉水桥梁施工尽可能在枯水期进行,并设置钢护筒围堰,采用循环钻孔灌注桩施工方式。隧道施工过程中按照“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施工原则,采取有效的超前探水预报、封堵控制措施,隧道排水经多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或农林灌溉。设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生产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既有设施或生态厕所处理后用作农田灌溉、绿化。营运期服务区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冲厕、绿化,收费站生活污水采用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

项目涉及富顺县长滩镇石鹿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路段,以桥梁方式跨越水域、不设水中墩,建设方案已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富府函〔2023〕61号)。同时,应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严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布置弃渣场、施工生产生活区等临时工程,严禁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倾废,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实行规范施工、分时段作业等措施,敏感点附近施工区夜间禁止使用高噪声设备。落实并优化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针对营运近、中期噪声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安装隔声窗应做好与相关居民沟通协调工作,避免纠纷,并按要求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及建设工作,确保降噪效果。预留噪声监测和治理费用以及声屏障安装条件,对远期预测超标的敏感保护目标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线路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和优化调整,公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 (略) 及居民住宅区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书面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

(四)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拌和站位置,采取密闭拌和,沥青拌和设备配置消烟除尘装置,混凝土拌和配置布袋除尘设备。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遮盖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大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加强施工期工程弃渣以及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优化弃渣场选址,先挡后弃,弃渣送渣场堆存,严禁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跨越主要河流路段设置连续防撞护栏、警示标志(限速、禁止超车等)、电子监控系统,公布事故报警电话等。针对沱江特大桥、龙滩村大桥以及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路基段设置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营运期应加强对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及其他危险品车辆的运输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建设过程中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六、你局应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略) 富顺生态环境局、 (略) 江安生态环境局、 (略) 南溪生态环境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融合发展局、 (略) 翠屏生态环境局、 (略) 叙州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8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交通运输厅,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民政府,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泸县生态环境局、 (略) 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略) 富顺生态环境局、 (略) 江安生态环境局、 (略) 南溪生态环境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融合发展局、 (略) 翠屏生态环境局、 (略) 叙州生态环境局,中交公 (略) , (略) 生态环境厅第一监察专员办公室,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略)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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