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用线束生产迁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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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用线束生产迁建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汽车用线束生产迁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桑园村北(原欣荣包装厂区)
建设单位: 青岛普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星尘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1月11日 至 2024年01月17日
项目概况: 租赁现有已建成厂区及厂房等建筑,总占地面积16666.6m2,总建筑面积11990.32m2,迁建汽车用线束生产线1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崂山湾国际生态健康城1#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二)营运期主要为喷码废气(VOCs)、注塑废气(VOCs、氯*烯、氯化氢)、焊接热缩废气(VOCs)、焊锡废气(锡及其化合物)以及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 喷码、注塑工序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VOCs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2017)表2限值和表3限值要求。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2中排放限值,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 厂界氯*烯、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生物质锅炉废气多管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脱硫脱硝一体塔处理后,通过一根24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 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 (三)营运期间噪声主要为全自动下线压接机、电脑剥线机、气动裁线机、喷码机等生产设备、环保设备以及配套风机等设备运转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减震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营运期固废。废波纹管、废塑件、废包装材料、废线头、废布袋、除尘器回收尘、灰渣和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芯及过滤网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包装(油墨、添加剂、清洗液、双氧水瓶,氢氧化钠包装袋)、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崂山区新锦路6号D座D306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汽车用线束生产迁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桑园村北(原欣荣包装厂区)
建设单位: 青岛普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青岛星尘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01月11日 至 2024年01月17日
项目概况: 租赁现有已建成厂区及厂房等建筑,总占地面积16666.6m2,总建筑面积11990.32m2,迁建汽车用线束生产线1条。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营运期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和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崂山湾国际生态健康城1#水质净化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 (二)营运期主要为喷码废气(VOCs)、注塑废气(VOCs、氯*烯、氯化氢)、焊接热缩废气(VOCs)、焊锡废气(锡及其化合物)以及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 喷码、注塑工序废气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VOCs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2017)表2限值和表3限值要求。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氯*烯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2中排放限值,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 厂界氯*烯、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生物质锅炉废气多管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脱硫脱硝一体塔处理后,通过一根24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要求。 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 (三)营运期间噪声主要为全自动下线压接机、电脑剥线机、气动裁线机、喷码机等生产设备、环保设备以及配套风机等设备运转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减震隔声、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营运期固废。废波纹管、废塑件、废包装材料、废线头、废布袋、除尘器回收尘、灰渣和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滤芯及过滤网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废包装(油墨、添加剂、清洗液、双氧水瓶,氢氧化钠包装袋)、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联系电话: 0532-*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崂山区新锦路6号D座D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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