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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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1.根据本调查地块内的现状、历史用途以及周边企业的影响本次土壤监测共布设点位8个,分别为T01/S01、T02/S02、T03、T04/S03、T05、T06、T07、T08;地块外西侧约160m无明显污染痕迹、受干扰较小的农田区域布设1个对照点。地块内8个土壤采样点位7个为柱状采样点位,1个为表层样采样点位,最小采样深度为0.5m,最大采样深度为28.0m;地块外对照点为表层样点位;本次调查共采集土壤样品44组(包含现场平行样品5组,场外对照样品1组);调查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S01、S02、S03;本次调查共采集地下水4组(包含1组地下水平行样品)。

2.根据所有土壤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其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其中锌、钼、氨氮、总氟化物参考《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二类用地筛选值10000mg/kg、2418mg/kg、1200mg/kg、10000mg/kg,总铬参考《 (略) 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的二类用地筛选值2500mg/kg,检出值均未超过该值。

3.根据所有地下水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用水标准要求,满足建设需要。

4.风险筛选结果表明,该调查地块检出污染物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和标准限值,符合未来规划机关团体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条件和要求,且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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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本调查地块内的现状、历史用途以及周边企业的影响本次土壤监测共布设点位8个,分别为T01/S01、T02/S02、T03、T04/S03、T05、T06、T07、T08;地块外西侧约160m无明显污染痕迹、受干扰较小的农田区域布设1个对照点。地块内8个土壤采样点位7个为柱状采样点位,1个为表层样采样点位,最小采样深度为0.5m,最大采样深度为28.0m;地块外对照点为表层样点位;本次调查共采集土壤样品44组(包含现场平行样品5组,场外对照样品1组);调查地块内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S01、S02、S03;本次调查共采集地下水4组(包含1组地下水平行样品)。

2.根据所有土壤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其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2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其中锌、钼、氨氮、总氟化物参考《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二类用地筛选值10000mg/kg、2418mg/kg、1200mg/kg、10000mg/kg,总铬参考《 (略) 地方标准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中的二类用地筛选值2500mg/kg,检出值均未超过该值。

3.根据所有地下水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检测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Ⅳ类用水标准要求,满足建设需要。

4.风险筛选结果表明,该调查地块检出污染物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和标准限值,符合未来规划机关团体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条件和要求,且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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