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科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助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江苏美科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助车间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江苏美科太 (略) |
项目名称 | 辅助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经济开发区港隆路666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镇江 (略) |
项目概况 | 江苏高 (略) 于2020年11月12日更名为江苏美 (略) ,又于2021年9月27日更名为江苏美科太 (略) , (略) 扬中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98号,公司于2017年6月完成《江苏高 (略) 年产2GW(4300万片)绿色高效超薄硅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扬环审[2017]56号),并于2019年11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于2019年12月9日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MA1N9KKL22001U);项目建成后全厂实现年产2GW(4300万片)绿色高效超薄硅的生产能力。公司于2021年6月完成《江苏美 (略) 35GW大尺寸绿色高效超薄单晶硅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扬环审[2021]57号),于2022年3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MA1N9KKL22001U),分三期进行环保竣工验收,于2021年12月完成一期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15GW大尺寸绿色高效超薄单晶硅片,于2022年12月23日完成二期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10GW大尺寸绿色高效超薄单晶硅片。二期项目环保竣工完成后,企业 (略) 现有项目存在以下环保问题:①因三期项目之间距离过远,管道铺设过长,企业现有1个粘棒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满足全厂三期项目粘棒废气同时处理后正常排放;②企业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大气环境;③企业现有固废仓库无法满足企业固体废物贮存要求。针对以上问题及因企业生产需要,江苏美科太 (略) 拟投资300 (略) (略) 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隆路666号建设辅助车间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拟利用现有厂房,购置浇注机、喷砂机、激光划片机等主要设备对辅助用房(导轮车间及划片车间)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导轮车间年产导轮25000只,导轮仅供企业切片车间内部使用,不外售,划片车间年处理不合格废片1亿片。同时对企业现有废气处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拟新增三套粘棒废气处理设施(二期两套,三期一套)及三个粘棒废气排气筒,粘棒废气经各自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通过车间顶部排气筒排放大气环境;对企业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后采用生物除臭法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大气环境;对企业现有固废仓库进行改建,新增一个危废仓库,新增一个一般固废仓库,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共计3个50m2的危废仓库、1个80m2的一般固废仓库,危废仓库位置及一般固废仓库位置见附图1全厂平面布置图。项目建成后企业现有单硅晶片产能不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废水产生及排放。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VOCs (以非*烷总烃表征)排放标 (略) 地方标准《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中“非*烷总烃-其他”排放标准、表2及表3非*烷总烃相关标准;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颗粒物标 (略) 地方标准《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中相关排放标准;本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 ? 通信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2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江苏美科太 (略) |
项目名称 | 辅助车间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经济开发区港隆路666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镇江 (略) |
项目概况 | 江苏高 (略) 于2020年11月12日更名为江苏美 (略) ,又于2021年9月27日更名为江苏美科太 (略) , (略) 扬中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98号,公司于2017年6月完成《江苏高 (略) 年产2GW(4300万片)绿色高效超薄硅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扬环审[2017]56号),并于2019年11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于2019年12月9日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MA1N9KKL22001U);项目建成后全厂实现年产2GW(4300万片)绿色高效超薄硅的生产能力。公司于2021年6月完成《江苏美 (略) 35GW大尺寸绿色高效超薄单晶硅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扬环审[2021]57号),于2022年3月1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MA1N9KKL22001U),分三期进行环保竣工验收,于2021年12月完成一期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15GW大尺寸绿色高效超薄单晶硅片,于2022年12月23日完成二期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实际生产能力为年产10GW大尺寸绿色高效超薄单晶硅片。二期项目环保竣工完成后,企业 (略) 现有项目存在以下环保问题:①因三期项目之间距离过远,管道铺设过长,企业现有1个粘棒废气处理设施无法满足全厂三期项目粘棒废气同时处理后正常排放;②企业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大气环境;③企业现有固废仓库无法满足企业固体废物贮存要求。针对以上问题及因企业生产需要,江苏美科太 (略) 拟投资300 (略) (略) 扬中经济开发区港隆路666号建设辅助车间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拟利用现有厂房,购置浇注机、喷砂机、激光划片机等主要设备对辅助用房(导轮车间及划片车间)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导轮车间年产导轮25000只,导轮仅供企业切片车间内部使用,不外售,划片车间年处理不合格废片1亿片。同时对企业现有废气处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拟新增三套粘棒废气处理设施(二期两套,三期一套)及三个粘棒废气排气筒,粘棒废气经各自处理设施处理后分别通过车间顶部排气筒排放大气环境;对企业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后采用生物除臭法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大气环境;对企业现有固废仓库进行改建,新增一个危废仓库,新增一个一般固废仓库,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共计3个50m2的危废仓库、1个80m2的一般固废仓库,危废仓库位置及一般固废仓库位置见附图1全厂平面布置图。项目建成后企业现有单硅晶片产能不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新增废水产生及排放。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废气的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VOCs (以非*烷总烃表征)排放标 (略) 地方标准《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中“非*烷总烃-其他”排放标准、表2及表3非*烷总烃相关标准;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颗粒物标 (略) 地方标准《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中相关排放标准;本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 (略)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 ? 通信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2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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