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
*XS*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1-08 |
项目名称 |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2210-*-04-01-* |
综合受理号 | thMB2C*754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天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 (略) 天河区委员会党校 |
项目建设依据 | 《 (略) 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穗天发改投批〔2022〕39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珠吉路以东,执信三路以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21560.57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1560.57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附注 |
项目立案号 | *7 |
---|---|
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12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XS* |
项目代码 | 2210-*-04-01-* |
日期 | 2024-01-08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天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 (略) 天河区委员会党校 |
项目名称 |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 |
综合受理号 | thMB2C*754 |
项目建设依据 | 《 (略) 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穗天发改投批〔2022〕39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珠吉路以东,执信三路以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21560.57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1560.57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1. (略)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资源条件〔2024〕13号); 2.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附注 | 1.本项目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按《 (略)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资源条件〔2024〕13号)和附图执行。 2.用地范围 (略) 道路、绿地需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管理。 3.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 (略) 水务管理条例》《 (略)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略) 建设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
*XS*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日 期: | 2024-01-08 |
项目名称 |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2210-*-04-01-* |
综合受理号 | thMB2C*754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天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 (略) 天河区委员会党校 |
项目建设依据 | 《 (略) 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穗天发改投批〔2022〕39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珠吉路以东,执信三路以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21560.57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1560.57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
附注 |
项目立案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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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号 | 穗规划资源预选〔2024〕12号 |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 *XS* |
项目代码 | 2210-*-04-01-* |
日期 | 2024-01-08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略) 天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 (略) 天河区委员会党校 |
项目名称 |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 |
综合受理号 | thMB2C*754 |
项目建设依据 | 《 (略) 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党校及区人民武装部独立营院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复函》(穗天发改投批〔2022〕39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珠吉路以东,执信三路以南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21560.57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1560.57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 1. (略)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资源条件〔2024〕13号); 2.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附注 | 1.本项目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按《 (略)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资源条件〔2024〕13号)和附图执行。 2.用地范围 (略) 道路、绿地需由建设单位统一实施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管理。 3.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 (略) 水务管理条例》《 (略)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 (略) 建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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