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三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三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5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3年12月29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5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王文涛
2023年12月29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履行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义务,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商务部决定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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