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水利局关于福清市融元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福清市水利局关于福清市融元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融元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龙江街道龙江干流猪母湾河段右岸河滩地上,项目总占地面积4.73hm2,其中永久占地4.72hm2,临时用地0.38hm2(其中0.37hm2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不重复计列,实际新增临时占地0.01hm2)。设计一期湿地工程规模3万m3/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工程、湿地工程、管线工程、护岸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水生植物净化工程。工程挖填方总量为8.50万m3,总挖方量为3.93万m3,填方量为4.57万m3,借方1.99万m3。项目总投资4892.6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558.31万元。工程总工期为16个月,已于2022年9月开工,2023年12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 (略) 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4.7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465.9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7322万元(按规定免征)。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要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要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局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融元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龙江街道龙江干流猪母湾河段右岸河滩地上,项目总占地面积4.73hm2,其中永久占地4.72hm2,临时用地0.38hm2(其中0.37hm2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不重复计列,实际新增临时占地0.01hm2)。设计一期湿地工程规模3万m3/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工程、湿地工程、管线工程、护岸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水生植物净化工程。工程挖填方总量为8.50万m3,总挖方量为3.93万m3,填方量为4.57万m3,借方1.99万m3。项目总投资4892.6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558.31万元。工程总工期为16个月,已于2022年9月开工,2023年12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 (略) 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4.7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465.9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7322万元(按规定免征)。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要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要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局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融元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龙江街道龙江干流猪母湾河段右岸河滩地上,项目总占地面积4.73hm2,其中永久占地4.72hm2,临时用地0.38hm2(其中0.37hm2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不重复计列,实际新增临时占地0.01hm2)。设计一期湿地工程规模3万m3/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工程、湿地工程、管线工程、护岸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水生植物净化工程。工程挖填方总量为8.50万m3,总挖方量为3.93万m3,填方量为4.57万m3,借方1.99万m3。项目总投资4892.6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558.31万元。工程总工期为16个月,已于2022年9月开工,2023年12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 (略) 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4.7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465.9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7322万元(按规定免征)。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要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要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略) 水利局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融元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略) 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 (略) 龙江街道龙江干流猪母湾河段右岸河滩地上,项目总占地面积4.73hm2,其中永久占地4.72hm2,临时用地0.38hm2(其中0.37hm2位于征地红线范围内,不重复计列,实际新增临时占地0.01hm2)。设计一期湿地工程规模3万m3/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工程、湿地工程、管线工程、护岸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水生植物净化工程。工程挖填方总量为8.50万m3,总挖方量为3.93万m3,填方量为4.57万m3,借方1.99万m3。项目总投资4892.6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558.31万元。工程总工期为16个月,已于2022年9月开工,2023年12月完工。本项目建设的水土 (略) 负责。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本方案基本可行。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标准为南方红壤区一级。
(三)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4.7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465.9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7322万元(按规定免征)。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扩大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范围,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先拦后弃”原则,禁止随意倾倒。
(二)要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要积极配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该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等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要求,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履行报批手续。
四、设施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的要求,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局水土保持服务中心报备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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