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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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依据及目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略) (略) 办《关于印发〈关 (略) 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委法办〔2023〕22号)、市依法行政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督查的通知》(镇依法办〔2023〕10号)等要求,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政策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实际,制定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

“三张清单”包括涉企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事项清单。旨在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创新执法方式,通过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不予处罚等柔性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利用自然资源、开展建设活动等,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包容审慎监管, (略) 场活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准则,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编制。

(二)合理性原则。践行执法为民原则,在确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时,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同时,将《行政处罚法》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 (略) 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中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规定情形纳入考量,编制科学合理的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坚持目标导向。以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落脚点,不断促进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引导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涉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涉及不予行政处罚7项,减轻处罚2项,从轻处罚4项。

(一)关于涉企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等7项处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不予处罚情形。

(二)关于涉企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等2项处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关于涉企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等4项处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适用说明

(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坚守责任和底线,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以 (略) 场秩序、破 (略) 场环境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张清单”。同时,对上述违法行为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单实施注意事项。“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对未列入“三张清单”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和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行政相对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行政相对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拒不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五、生效实施

“三张清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

相关稿件: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依据及目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略) (略) 办《关于印发〈关 (略) 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委法办〔2023〕22号)、市依法行政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督查的通知》(镇依法办〔2023〕10号)等要求,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政策规定,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实际,制定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

“三张清单”包括涉企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事项清单。旨在转变执法理念,不断创新执法方式,通过包容观察、说服教育、行政指导、不予处罚等柔性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利用自然资源、开展建设活动等,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包容审慎监管, (略) 场活力,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准则,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编制。

(二)合理性原则。践行执法为民原则,在确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时,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同时,将《行政处罚法》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 (略) 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中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规定情形纳入考量,编制科学合理的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坚持目标导向。以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为落脚点,不断促进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平公正,引导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涉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涉及不予行政处罚7项,减轻处罚2项,从轻处罚4项。

(一)关于涉企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等7项处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不予处罚情形。

(二)关于涉企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等2项处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关于涉企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等4项处罚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适用说明

(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坚守责任和底线,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以 (略) 场秩序、破 (略) 场环境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三张清单”。同时,对上述违法行为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单实施注意事项。“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对未列入“三张清单”的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和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行政相对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行政相对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拒不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五、生效实施

“三张清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止。

相关稿件: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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