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关于同意《年产10万吨氮化硅、50万吨碳化硅及其尾气发电项目一期50万吨碳化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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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关于同意《年产10万吨氮化硅、50万吨碳化硅及其尾气发电项目一期50万吨碳化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夏兴 (略) :

你单位报来《年产10万吨氮化硅、50万吨碳化硅及其尾气发电项目(一期50万吨碳化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中宁工业园区区块二,中心坐标为东经:105°42′16.607″,北纬:37°34′45.952″。项目总占地面积*m2,主要建设4条冶炼生产线,以无烟煤、石油焦、石英砂为原料生产碳化硅,设计年产碳化硅12万吨。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6万元,占总投资7.24%。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包括原料装卸储存废气、原料投料废气、原料破碎废气、冶炼废气、冶炼炉扒炉废气、破碎筛分废气、磨粉废气等。其中原料破碎、结晶体破碎筛分、磨粉过程有组织废气经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120mg/m3、14.45kg/h)。冶炼过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引风机引入旋风+水膜除尘+石灰-石膏脱硫系统处理后,经4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200mg/m3、二氧化硫:850mg/m3;氮氧化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240mg/m3、8.75kg/h);一氧化碳须满足《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87-2002)表2相关要求(一氧化碳:2000mg/m3、185kg/h)。

运营期原料装卸储存、原料投料、冶炼炉扒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通过洒水抑尘后,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根据《关于宁夏兴 (略) 年产10万吨氮化硅、50万吨碳化硅及其尾气发电项目(一期50万吨碳化硅)(重新报批)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的函》,确定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颗粒物排放总量为80.93t/a、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11.6t/a、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72.36t/a。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夏兴 (略)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标准用于厂区绿化和洒水抑尘。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立式冲击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球磨机、磨粉机、提升机、风机、水泵、运输车辆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加强设备养护管理,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所有车辆及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均委托有资质单位维修处置,因此厂区内不产生废机油。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黄大块、低硅料、除尘灰、脱硫石膏、废保温材料及生活垃圾,其中黄大块、低硅料、脱硫石膏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废保温材料集中收集后重复利用;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防渗措施

本项目化粪池、循环水池、冷却水池等为一般污染防渗区,采用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cm/s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硬化,车间地面、厂区道路及其他区域(除绿化区)为简单防渗区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保岗位责任制,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监测。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兴 (略) :

你单位报来《年产10万吨氮化硅、50万吨碳化硅及其尾气发电项目(一期50万吨碳化硅)(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中宁工业园区区块二,中心坐标为东经:105°42′16.607″,北纬:37°34′45.952″。项目总占地面积*m2,主要建设4条冶炼生产线,以无烟煤、石油焦、石英砂为原料生产碳化硅,设计年产碳化硅12万吨。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6万元,占总投资7.24%。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包括原料装卸储存废气、原料投料废气、原料破碎废气、冶炼废气、冶炼炉扒炉废气、破碎筛分废气、磨粉废气等。其中原料破碎、结晶体破碎筛分、磨粉过程有组织废气经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经2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120mg/m3、14.45kg/h)。冶炼过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引风机引入旋风+水膜除尘+石灰-石膏脱硫系统处理后,经4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及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200mg/m3、二氧化硫:850mg/m3;氮氧化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240mg/m3、8.75kg/h);一氧化碳须满足《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487-2002)表2相关要求(一氧化碳:2000mg/m3、185kg/h)。

运营期原料装卸储存、原料投料、冶炼炉扒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通过洒水抑尘后,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根据《关于宁夏兴 (略) 年产10万吨氮化硅、50万吨碳化硅及其尾气发电项目(一期50万吨碳化硅)(重新报批)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的函》,确定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颗粒物排放总量为80.93t/a、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111.6t/a、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72.36t/a。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夏兴 (略)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绿化用水标准用于厂区绿化和洒水抑尘。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立式冲击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球磨机、磨粉机、提升机、风机、水泵、运输车辆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加强设备养护管理,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所有车辆及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均委托有资质单位维修处置,因此厂区内不产生废机油。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黄大块、低硅料、除尘灰、脱硫石膏、废保温材料及生活垃圾,其中黄大块、低硅料、脱硫石膏集中收集后外售处置;废保温材料集中收集后重复利用;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防渗措施

本项目化粪池、循环水池、冷却水池等为一般污染防渗区,采用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cm/s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硬化,车间地面、厂区道路及其他区域(除绿化区)为简单防渗区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保岗位责任制,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监测。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4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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