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潍坊市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G,公司住所: (略) 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1866室,法定代表人:霍晓坤,成立日期:2012年6月29日。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0日接霍晓坤投诉,反映其个人信息被冒用,用于办理“ (略) ” (略) 法人。接到诉求后,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其本人 (略) 监广撤字*号告知书,要求 (略) 场监管总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 (略) 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霍晓坤于2023年10月10日将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丢失情况说 (略) 场监管局,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正式予以受理。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0 (略) 注册登记地址:“ (略) 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1866室”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经查,在注册登记地址未发现该企业。 (略) 档案,该公司是由潍坊 (略) 指派梁晓荣具体办理。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信息电话联系监事李墨及代理人梁晓荣,但经过多次联系均未能联系到李墨及梁晓荣本人。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已于2021年6月23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的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吊销。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该公司被冒用事宜,依法予以公示,现公示期已满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略) 撤销工作,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3日,分 (略) 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文区税务分局, (略) 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效内,以上单位均未表示异议。 (略) 场监管局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报告, (略) 登记,并将有关调查资料转交我局。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 (略) 设立登记时,隐瞒了冒用霍 (略) 登记的事实,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 (略) 201 (略) 设立登记。
二、 (略) 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5日
当事人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G,公司住所: (略) 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1866室,法定代表人:霍晓坤,成立日期:2012年6月29日。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0日接霍晓坤投诉,反映其个人信息被冒用,用于办理“ (略) ” (略) 法人。接到诉求后,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其本人 (略) 监广撤字*号告知书,要求 (略) 场监管总局《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冒用 (略) 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霍晓坤于2023年10月10日将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丢失情况说 (略) 场监管局,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正式予以受理。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0 (略) 注册登记地址:“ (略) 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号楼1866室”实施现场核查并制作“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经查,在注册登记地址未发现该企业。 (略) 档案,该公司是由潍坊 (略) 指派梁晓荣具体办理。 (略) 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信息电话联系监事李墨及代理人梁晓荣,但经过多次联系均未能联系到李墨及梁晓荣本人。同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略) 已于2021年6月23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的原 (略) 场监督管理局吊销。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系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该公司被冒用事宜,依法予以公示,现公示期已满45天,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略) 撤销工作, (略) 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3日,分 (略) 公安局奎文分局、奎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奎文区税务分局, (略) 登记的意见,在规定时效内,以上单位均未表示异议。 (略) 场监管局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报告, (略) 登记,并将有关调查资料转交我局。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 (略) 设立登记时,隐瞒了冒用霍 (略) 登记的事实,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略)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略) 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撤销 (略) 201 (略) 设立登记。
二、 (略) 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奎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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