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佛龛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月11日-1月1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佛龛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埔脚370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埔脚370号,系租用惠安县 (略) 的空置厂房,租用厂房建筑面积3600m2。项目预计年生产佛龛2200套,总投资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木工粉尘、打磨粉尘经中央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喷漆废气经“水帘+喷淋柜+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其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家具行业”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标准,任意值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活性炭、漆渣、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木板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佛龛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月11日-1月1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佛龛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埔脚370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南京大学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东桥镇厝斗村埔脚370号,系租用惠安县 (略) 的空置厂房,租用厂房建筑面积3600m2。项目预计年生产佛龛2200套,总投资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有机废气处理设施。项目木工粉尘、打磨粉尘经中央脉冲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喷漆废气经“水帘+喷淋柜+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其有机废气排放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家具行业”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标准,任意值一次浓度值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活性炭、漆渣、破损的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木板边角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原料空桶按危废管理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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