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7号 |
当事人:吴兴祥 住 址: (略) 灌云县南岗镇梁荡村后梁荡庄146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10月份至2022年11月份期间,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工业园内771.00平方米土地建设烘干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吴兴祥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当事人吴兴祥非法占地面积为77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49.91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工业仓储用地。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吴兴祥占用的771.0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2023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4、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吴兴祥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17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吴兴祥退还非法占用的771.00平方米土地; 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749.91平方米建筑物(烘干房)和21.09平方米其他设施(水泥预制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三、按照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7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71.00平方米土地。 2.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4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17号 |
当事人:吴兴祥 住 址: (略) 灌云县南岗镇梁荡村后梁荡庄146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10月份至2022年11月份期间,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伊山镇朱韩村工业园内771.00平方米土地建设烘干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吴兴祥非法占地的事实。 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当事人吴兴祥非法占地面积为77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49.91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工业仓储用地。 3、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吴兴祥占用的771.00平方米土地不符合2023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4、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吴兴祥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5、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1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17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 (略) 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吴兴祥退还非法占用的771.00平方米土地; 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1.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749.91平方米建筑物(烘干房)和21.09平方米其他设施(水泥预制地坪),恢复土地原状; 三、按照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77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71.00平方米土地。 2.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4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