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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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21号

当事人: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E2378点击查看>>*

地 址: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陈庄新村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5月份至2022年11月份期间,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589.00平方米土地建设陈庄家园安置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

2、询问笔录2份,证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事实。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面积为589.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48.24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4、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所占用的589.00平方米土地符合2023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5、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6、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依据《 (略) 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连自然资规发〔2023〕2号)其内容为:“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589.00平方米土地。

二、对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589.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予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89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89.00平方米土地。

2.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4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灌自然资监罚〔2023〕21号

当事人: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E2378点击查看>>*

地 址: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陈庄新村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5月份至2022年11月份期间,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589.00平方米土地建设陈庄家园安置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

2、询问笔录2份,证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事实。

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份和房产分户图1份,证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面积为589.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48.24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4、国土空间规划科认定材料1份,证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所占用的589.00平方米土地符合2023年度预支空间规模指标落地上图方案。

5、现场照片2张,证明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的现状程度。

6、其他调查材料。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告〔2023〕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灌自然资监听告〔2023〕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诉、申辩,提出异议。经我局集体研究形成如下行政处罚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依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中“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依据《 (略) 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连自然资规发〔2023〕2号)其内容为:“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的规定予以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589.00平方米土地。

二、对灌云县下车镇陈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589.00平方米(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的行为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予以罚款,计罚款人民币589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89.00平方米土地。

2.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江苏灌云农村 (略) 营业部(灌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4日




联系人:张 波 赵连军

电 话:0518-*

地 址:灌云县城小鸭河路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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