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河县净水厂改扩建二期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柳河县净水厂改扩建二期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柳河县净水厂改扩建二期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1-12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审字〔2024〕1号

柳 (略) (略) :

  你单位《柳河县净水厂改扩建二期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东北煤炭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经公示和专家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你单位位于柳河县城西部,地理坐标:125°42"28.4142",42°16"12.1548",本项目为变更环评,原环评运营期尾水零排放,实际运营中生产废水(尾水)无法达到零排放并回用于生产中,为满足净水厂出水水质稳定及供水安全故变更本项目,本次评价为尾水排入一统河,排放量约为1000t/d;补充实验室工程内容,其他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一致。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原环评中土建等施工均已完成,本次变更环评不涉及施工期内容。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还田;生产废水(尾水)出水水质确保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一统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污泥定期送垃圾填埋场处理;实验室废液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跌水曝气池、净水间、回收水池、污泥干化池、加氯间等构筑物采取重点防渗措施;路面采取一般防渗措施。要加强管网、池体的维护和环境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按照《柳 (略) (略) 净水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柳环决字〔2023〕1号)要求;入河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36.5万t/a,COD不得超过36.5t/a,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5.48t/a。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关于柳河县净水厂改扩建二期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1-12 信息来源: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柳环审字〔2024〕1号

柳 (略) (略) :

  你单位《柳河县净水厂改扩建二期工程(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和委托吉林东北煤炭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经公示和专家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你单位位于柳河县城西部,地理坐标:125°42"28.4142",42°16"12.1548",本项目为变更环评,原环评运营期尾水零排放,实际运营中生产废水(尾水)无法达到零排放并回用于生产中,为满足净水厂出水水质稳定及供水安全故变更本项目,本次评价为尾水排入一统河,排放量约为1000t/d;补充实验室工程内容,其他建设内容与原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一致。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略)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原环评中土建等施工均已完成,本次变更环评不涉及施工期内容。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本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还田;生产废水(尾水)出水水质确保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一统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垃圾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污泥定期送垃圾填埋场处理;实验室废液危废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跌水曝气池、净水间、回收水池、污泥干化池、加氯间等构筑物采取重点防渗措施;路面采取一般防渗措施。要加强管网、池体的维护和环境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按照《柳 (略) (略) 净水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柳环决字〔2023〕1号)要求;入河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36.5万t/a,COD不得超过36.5t/a,氨氮排放量不得超过5.48t/a。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