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行号关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淮环行号关于《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3万吨/年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3万吨/年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基地 (略) 现有厂区内。本项目利用现有DMC装置产品,新建碳酸酯装置,碳酸酯产品罐区等,以及变电所,机柜间等设施。主要生产规模为:2.5万吨/年碳酸**酯,0.5万吨/年碳酸二*酯。项目总投资3162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万元,占总投资的0.996%。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规模、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气、罐区呼吸气依托现有DMC项目TO焚烧炉处理后满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
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0.567吨/年)。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循环水站排放的废水依托现有250m3/h循环水深度处理站,处理后的75%清水回用,25%浓水满足接管要求后进入园区浓盐水污水处理厂,*醇脱水塔废水和生活污水临涣焦化厂区350m3/h酚氰废水处理系统+300m3/h酚氰废水深度处理系统处理,浓水满足接管要求后进入到园区浓盐水处理厂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废EMC催化剂、设备机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手套、废抹布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现有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车间、储运工程罐区、管道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土壤监测有关要求,确保地下水水质和土壤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行政许可科)
传 真:0561-*
通讯地址: (略) 杜集区梧桐 (略) 科创中心双创基地1号楼4楼407
邮 编:*
2024年1月12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3万吨/年碳酸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技术评估意见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基地 (略) 现有厂区内。本项目利用现有DMC装置产品,新建碳酸酯装置,碳酸酯产品罐区等,以及变电所,机柜间等设施。主要生产规模为:2.5万吨/年碳酸**酯,0.5万吨/年碳酸二*酯。项目总投资3162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5万元,占总投资的0.996%。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符合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总体规划。
二、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按报告书中位置、内容、规模、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生产工艺废气、罐区呼吸气依托现有DMC项目TO焚烧炉处理后满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
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同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0.567吨/年)。
3、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循环水站排放的废水依托现有250m3/h循环水深度处理站,处理后的75%清水回用,25%浓水满足接管要求后进入园区浓盐水污水处理厂,*醇脱水塔废水和生活污水临涣焦化厂区350m3/h酚氰废水处理系统+300m3/h酚氰废水深度处理系统处理,浓水满足接管要求后进入到园区浓盐水处理厂处理。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项目区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废EMC催化剂、设备机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手套、废抹布等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现有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书》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生产车间、储运工程罐区、管道等重点区域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落实《报告书》关于地下水、土壤监测有关要求,确保地下水水质和土壤安全。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
8、优化设备选型及工艺设计,进一步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9、采纳《报告书》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项目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请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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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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