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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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平舆县PY-2020-54-1、PY-2020-54-2号地块位于 (略) 平舆县南环路北侧、清河大道西侧,地块总占地面积80202.12m2(合120.3亩),其中PY-2020-54-1地块占地面积40121.49m2(合60.18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2.*°,PY-2020-54-2地块占地面积40080.63m2(合60.12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2.*°,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目前该地块内部为耕地。

该地块前使用权人为平舆县王庄村,属于村集体用地,PY-2020-54-1号地块现使 (略) (略) 所有,PY-2020-54-2号地块现使用 (略) (略) 所有。

根据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拍卖出让PY-2019-85号等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平政土[2023]92号)显示:该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快推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函》(驻环攻坚办)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受平舆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 (略) (略) (报告中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平舆PY-2020-54-1、PY-2020-54-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平舆县PY-2020-54-1、PY-2020-54-2号地块位于 (略) 平舆县南环路北侧、清河大道西侧,地块总占地面积80202.12m2(合120.3亩),其中PY-2020-54-1地块占地面积40121.49m2(合60.18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2.*°,PY-2020-54-2地块占地面积40080.63m2(合60.12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2.*°,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目前该地块内部为耕地。

该地块前使用权人为平舆县王庄村,属于村集体用地,PY-2020-54-1号地块现使 (略) (略) 所有,PY-2020-54-2号地块现使用 (略) (略) 所有。

根据平舆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拍卖出让PY-2019-85号等4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平政土[2023]92号)显示:该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快推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函》(驻环攻坚办)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受平舆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 (略) (略) (报告中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平舆PY-2020-54-1、PY-2020-54-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基于第一阶段调查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生产活动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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