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承德天源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00吨活性炭新型回转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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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承德天源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00吨活性炭新型回转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告

(略) 行政审批局

关于承德天 (略) 年产4000吨

活性炭新型回转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 *

通讯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

邮 编:*

编号

批复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 日期

公告 日期

1

平审批环字〔2024〕001号

关于《承德天 (略) 年产4000吨

活性炭新型回转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2024年1月15日

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21日

附件:

审批意见:

平审批环字〔2024〕001号

承德天 (略) 年产4000吨活性炭新型回转炉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0-*-89-01-*)选 (略) 卧龙镇二十家子村,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5%。为了提高活性炭的品质,本项目拆除原有年产4000吨新型炭化活化一体炉,利用现有场地新建年产4000吨的活性炭新型回转炉1座,增加前端原料处理设备二套,主要为原料的破碎、筛分和除砂等;并对原有活性炭深加工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主要新增一台筛分机,并根据现有的设备布局,将除尘器和排气筒与设备的连接方式进一步优化。改建完成后全厂的产能不变,仍为8650吨。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一、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项目炭化干馏气进入活化燃烧,高温烟气采用余热锅炉回收热量,之后再经一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满足《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承环办[2020]72号)浓度限值;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中的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原料破碎、筛分、除杂及活性炭破碎、筛分、除杂等过程产生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2.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基础减振,设置封闭设备间等降噪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3.固废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油桶和废润滑油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为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执行,危废暂存间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二、根据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结合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项目为改建项目,产能未增加,总量控制指标无变化,执行原有项目二氧化硫5.517t/a、氮氧化物6.58t/a的总量控制要求。

三、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 (略) 生态 (略) 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行政审批局

关于承德天 (略) 年产4000吨

活性炭新型回转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 *

通讯地址: (略) 行政审批局

邮 编:*

编号

批复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 日期

公告 日期

1

平审批环字〔2024〕001号

关于《承德天 (略) 年产4000吨

活性炭新型回转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2024年1月15日

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21日

附件:

审批意见:

平审批环字〔2024〕001号

承德天 (略) 年产4000吨活性炭新型回转炉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10-*-89-01-*)选 (略) 卧龙镇二十家子村,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5%。为了提高活性炭的品质,本项目拆除原有年产4000吨新型炭化活化一体炉,利用现有场地新建年产4000吨的活性炭新型回转炉1座,增加前端原料处理设备二套,主要为原料的破碎、筛分和除砂等;并对原有活性炭深加工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主要新增一台筛分机,并根据现有的设备布局,将除尘器和排气筒与设备的连接方式进一步优化。改建完成后全厂的产能不变,仍为8650吨。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一、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项目炭化干馏气进入活化燃烧,高温烟气采用余热锅炉回收热量,之后再经一根3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满足《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承环办[2020]72号)浓度限值;烟气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中的相关标准;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原料破碎、筛分、除杂及活性炭破碎、筛分、除杂等过程产生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2.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风机基础减振,设置封闭设备间等降噪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3.固废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油桶和废润滑油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内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地下水及土壤环境:为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执行,危废暂存间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贮存的危险废物直接接触地面的,还应进行基础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二、根据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结合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项目为改建项目,产能未增加,总量控制指标无变化,执行原有项目二氧化硫5.517t/a、氮氧化物6.58t/a的总量控制要求。

三、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四、 (略) 生态 (略) 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当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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