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阿普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阿普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阿普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路7号 |
建设单位 | 广东阿普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信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路7号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8′26.493″,东经113°53′45.594″。项目占地面积3000m2,建筑面积9000m2,总投资50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环氧树脂胶、有机硅胶、UV胶水、聚氨酯胶、*烯酸结构胶的混合分装。项目混合分装环氧树脂胶150吨/年、有机硅胶220吨/年、UV胶水60吨/年、聚氨酯胶160吨/年、*烯酸结构胶1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粉尘量较小,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投料、搅拌、分散、脱泡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可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胶粘剂制造)的要求;其厂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 (略) 政污水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1-15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阿普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路7号 |
建设单位 | 广东阿普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信 (略) |
项目概况 | czwtitl (略)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路7号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8′26.493″,东经113°53′45.594″。项目占地面积3000m2,建筑面积9000m2,总投资50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环氧树脂胶、有机硅胶、UV胶水、聚氨酯胶、*烯酸结构胶的混合分装。项目混合分装环氧树脂胶150吨/年、有机硅胶220吨/年、UV胶水60吨/年、聚氨酯胶160吨/年、*烯酸结构胶10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粉尘量较小,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投料、搅拌、分散、脱泡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部分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可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胶粘剂制造)的要求;其厂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非*烷总烃浓度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 (略) 政污水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4-01-15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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