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W标准分区W46-2/04部分、W46-3/04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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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W标准分区W46-2/04部分、W46-3/04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W标准分区W46-2/04(部分)、W46-3/04(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九龙坡区九渡口正街五龙庙社区,占地面积为78117.4m2(约117.2亩)。调查地块东临九龙发电厂电除尘区域,南抵成九龙发电厂主厂区,北靠电力二村,西至九渡口正街。中心坐标:E106.53330,N29.48364。

调查地块在1952年前为农村集体用地,1952年开始建设重庆发电厂西厂,1994年改制成重庆 (略) ,2013年更名为“重庆九龙 (略) ”,年实际发电量约10亿千瓦时。调查地块内涉及电厂功能区为重庆发电厂服装厂、重庆电 (略) (办公楼)、重庆发电厂油库和九龙发电厂综合水厂、升压站、电除尘区域、办公楼及宿舍区,2014年10月31日,九龙电厂宣告关停。2014~2021重庆电厂服装厂区域约合1000m2租赁给九龙坡区四材机械厂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活动,于2021年3月关停后,设施设备全部搬迁;其余区域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地块四周设有围挡,入口处均有门卫把守,地块内有专人定时巡逻,地块内建构筑物整体保存较好,厂房及厂区内道路硬化较完好;2023年3月,厂区内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

2023年11月,用地规划调整,调查地块红线及面积均不涉及变化,红线内所包含地块编号有所变化,由W46-2/04(部分)、W46-3/04(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变更为了W46-2/05(部分)、W46-3/05(部分)地块、W46-1/05(部分)地块、W44-1-2/06(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规划图,用地W46-2/05(部分)地块规划为商住用地(R2B1B2),W46-3/05(部分)地块规划为公园绿地(G1,非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W46-1/05(部分)地块、W44-1-2/06(部分)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兼容商业用地(A2/B1B2B3),其余区域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因此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W46-2/05(部分)地块采用第一类用地筛选值;W46-3/05(部分)地块、W46-1/05(部分)地块、W44-1-2/06(部分)地块及周边道路采用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为明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要求,2021年,重庆九龙 (略) 委托重庆 (略) 开展了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W标准分区W46-2/04(部分)、W46-3/04(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表明,W46-2/04地块部分土壤样品中汞、石油烃(C10-C40)的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W46-3/04地块部分土壤样品中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的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积水样品监测结果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地下水样品监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限值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阶段。

2022年5月,为确定地块土壤风险水平,明确土壤污染物空间分布,重庆九龙 (略) 委托我单位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详细调查阶段,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初步调查结果,实施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详细调查阶段共布设了土壤样点138个(含8个原点位加深),采集土壤样品404个(另采集平行样品52个)。土壤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有项目,表2中锑、铍、钴、多氯联苯、石油烃(C10-C40)及pH、铬、锡、硒、铊、锌、锰、可溶性氟化物。

详细调查阶段,根据地块规划将检测结果分地块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土壤环境:

1、W46-2/05(部分)地块(商住用地(R2B1B2)):部分土壤样品汞、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 GB36600-2018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W46-3/05(部分)地块(公园绿地(G1,非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W46-1/05(部分)地块、W44-1-2/06(部分)地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兼容商业用地(A2/B1B2B3))及周边规划道路:部分土壤样品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含量超过 GB36600-2018 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下水:

详调阶段在地块布设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覆盖整个地块及超标点位下游,编号DXS1#(FX33#)、DXS2#(FX53#)、DXS3#(FX62#)、DXS4#(FX57#)、DXS5#(FX29#)、DXS6#(FX10#),钻孔深度分别为4.2m、2m、4.2m、6.9m、1.7m、2.2m。钻孔终孔后,将孔内残留的施工用水抽干后,拟对地下水监测井进行24小时水位观测,地下水监测井呈干孔,因此本次调查未针对地下水取样监测。

(三)最大超标倍数、浓度范围:

第一类用地范围内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汞。各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浓度范围为:石油烃(C10~C40)(8.7倍,6mg/kg~8030mg/kg)、汞(4.7倍,0.006mg/kg~45.4mg/kg)。其中Z6、S12点位汞因子及DC53#石油烃(C10~C40)因子浓度超出第一类用地管制值。

第二类用地范围内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各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浓度范围为:石油烃(C10~C40)(1.5倍,6mg/kg~11400mg/kg)、苯并(a)蒽(1.3倍,0.1mg/kg~34.5mg/kg)、苯并[b]荧蒽(1.3倍0.2mg/kg~34.5mg/kg)、苯并[a]芘(21.2倍,0.1mg/kg~33.3mg/kg)、二苯并[a,h]蒽(1.9倍,0.1mg/kg~4.3mg/kg)。其中DC57#点位石油烃(C10~C40)及Z34#、DC3#点位苯并[a]芘因子浓度超出第二类用地管制值。

因此,评估场地存在汞、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污染引起的人体健康风险。

(四)修复目标值:

综合考虑环境健康风险及当地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并结合相应用地性质的筛选值。

第一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修复目标值为:汞(8mg/kg)、石油烃(C10-C40)(826mg/kg);

第二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修复目标值为:石油烃(C10-C40)(4500mg/kg)、苯并[a]蒽(15mg/kg)、苯并[b]荧蒽(15mg/kg)、苯并[a]芘(1.5mg/kg)、二苯并[a,h]蒽(1.5mg/kg)。

(五)修复方量:

根据相关标准导则要求,利用无污染点连线法匡算,通过污染控制点采样,并结合地块特征估算出地块土壤污染总面积约为2232~3523平方米,需治理修复土壤方量约为4953~7672立方米。

其中一类用地土壤污染总面积约为866~1336平方米,需治理修复土壤方量约为1616~2258立方米,污染因子包括汞、石油烃(C10-C40);

二类用地土壤污染总面积约为1366~2186平方米,需治理修复土壤方量约为3338~5414立方,污染因子包括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和用途分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渝环函〔2023〕377号),按照其相关的要求,对本次风险评估项目进行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评分为42分,该污染地块属于中度污染地块。

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 (略)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若评估地块污染土壤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则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若评估地块污染土壤通过焚烧、填埋、烧结制陶粒等方式处置,则全部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若评估地块污染土壤作为固体废物处置,则全部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九龙坡区

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W标准分区W46-2/04(部分)、W46-3/04(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九龙坡区九渡口正街五龙庙社区,占地面积为78117.4m2(约117.2亩)。调查地块东临九龙发电厂电除尘区域,南抵成九龙发电厂主厂区,北靠电力二村,西至九渡口正街。中心坐标:E106.53330,N29.48364。

调查地块在1952年前为农村集体用地,1952年开始建设重庆发电厂西厂,1994年改制成重庆 (略) ,2013年更名为“重庆九龙 (略) ”,年实际发电量约10亿千瓦时。调查地块内涉及电厂功能区为重庆发电厂服装厂、重庆电 (略) (办公楼)、重庆发电厂油库和九龙发电厂综合水厂、升压站、电除尘区域、办公楼及宿舍区,2014年10月31日,九龙电厂宣告关停。2014~2021重庆电厂服装厂区域约合1000m2租赁给九龙坡区四材机械厂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活动,于2021年3月关停后,设施设备全部搬迁;其余区域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地块四周设有围挡,入口处均有门卫把守,地块内有专人定时巡逻,地块内建构筑物整体保存较好,厂房及厂区内道路硬化较完好;2023年3月,厂区内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

2023年11月,用地规划调整,调查地块红线及面积均不涉及变化,红线内所包含地块编号有所变化,由W46-2/04(部分)、W46-3/04(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变更为了W46-2/05(部分)、W46-3/05(部分)地块、W46-1/05(部分)地块、W44-1-2/06(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规划图,用地W46-2/05(部分)地块规划为商住用地(R2B1B2),W46-3/05(部分)地块规划为公园绿地(G1,非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W46-1/05(部分)地块、W44-1-2/06(部分)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兼容商业用地(A2/B1B2B3),其余区域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因此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W46-2/05(部分)地块采用第一类用地筛选值;W46-3/05(部分)地块、W46-1/05(部分)地块、W44-1-2/06(部分)地块及周边道路采用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为明确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性质的要求,2021年,重庆九龙 (略) 委托重庆 (略) 开展了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W标准分区W46-2/04(部分)、W46-3/04(部分)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表明,W46-2/04地块部分土壤样品中汞、石油烃(C10-C40)的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W46-3/04地块部分土壤样品中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的含量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积水样品监测结果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地下水样品监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水质限值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阶段。

2022年5月,为确定地块土壤风险水平,明确土壤污染物空间分布,重庆九龙 (略) 委托我单位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详细调查阶段,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初步调查结果,实施了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详细调查阶段共布设了土壤样点138个(含8个原点位加深),采集土壤样品404个(另采集平行样品52个)。土壤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有项目,表2中锑、铍、钴、多氯联苯、石油烃(C10-C40)及pH、铬、锡、硒、铊、锌、锰、可溶性氟化物。

详细调查阶段,根据地块规划将检测结果分地块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土壤环境:

1、W46-2/05(部分)地块(商住用地(R2B1B2)):部分土壤样品汞、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 GB36600-2018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W46-3/05(部分)地块(公园绿地(G1,非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W46-1/05(部分)地块、W44-1-2/06(部分)地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兼容商业用地(A2/B1B2B3))及周边规划道路:部分土壤样品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含量超过 GB36600-2018 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下水:

详调阶段在地块布设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覆盖整个地块及超标点位下游,编号DXS1#(FX33#)、DXS2#(FX53#)、DXS3#(FX62#)、DXS4#(FX57#)、DXS5#(FX29#)、DXS6#(FX10#),钻孔深度分别为4.2m、2m、4.2m、6.9m、1.7m、2.2m。钻孔终孔后,将孔内残留的施工用水抽干后,拟对地下水监测井进行24小时水位观测,地下水监测井呈干孔,因此本次调查未针对地下水取样监测。

(三)最大超标倍数、浓度范围:

第一类用地范围内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汞。各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浓度范围为:石油烃(C10~C40)(8.7倍,6mg/kg~8030mg/kg)、汞(4.7倍,0.006mg/kg~45.4mg/kg)。其中Z6、S12点位汞因子及DC53#石油烃(C10~C40)因子浓度超出第一类用地管制值。

第二类用地范围内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各污染物最大超标倍数、浓度范围为:石油烃(C10~C40)(1.5倍,6mg/kg~11400mg/kg)、苯并(a)蒽(1.3倍,0.1mg/kg~34.5mg/kg)、苯并[b]荧蒽(1.3倍0.2mg/kg~34.5mg/kg)、苯并[a]芘(21.2倍,0.1mg/kg~33.3mg/kg)、二苯并[a,h]蒽(1.9倍,0.1mg/kg~4.3mg/kg)。其中DC57#点位石油烃(C10~C40)及Z34#、DC3#点位苯并[a]芘因子浓度超出第二类用地管制值。

因此,评估场地存在汞、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污染引起的人体健康风险。

(四)修复目标值:

综合考虑环境健康风险及当地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并结合相应用地性质的筛选值。

第一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修复目标值为:汞(8mg/kg)、石油烃(C10-C40)(826mg/kg);

第二类用地范围内土壤修复目标值为:石油烃(C10-C40)(4500mg/kg)、苯并[a]蒽(15mg/kg)、苯并[b]荧蒽(15mg/kg)、苯并[a]芘(1.5mg/kg)、二苯并[a,h]蒽(1.5mg/kg)。

(五)修复方量:

根据相关标准导则要求,利用无污染点连线法匡算,通过污染控制点采样,并结合地块特征估算出地块土壤污染总面积约为2232~3523平方米,需治理修复土壤方量约为4953~7672立方米。

其中一类用地土壤污染总面积约为866~1336平方米,需治理修复土壤方量约为1616~2258立方米,污染因子包括汞、石油烃(C10-C40);

二类用地土壤污染总面积约为1366~2186平方米,需治理修复土壤方量约为3338~5414立方,污染因子包括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二苯并[a,h]蒽;

根据《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和用途分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渝环函〔2023〕377号),按照其相关的要求,对本次风险评估项目进行土壤污染程度分级评价,评分为42分,该污染地块属于中度污染地块。

按照《 (略) 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固体废物和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和《 (略)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若评估地块污染土壤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则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若评估地块污染土壤通过焚烧、填埋、烧结制陶粒等方式处置,则全部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若评估地块污染土壤作为固体废物处置,则全部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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