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包头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包头旭 (略) 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网络平台公示
一、依据
我单位拟建设包头旭 (略) 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已编制完成了《包头旭 (略) 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建设项目名称:包头旭 (略) 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
2.建设单位名称:包头旭 (略) 。
3.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中冶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内蒙古 (略)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春华路以北、朝阳路以东、金风路以南、星辉路以西)。
5.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5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二期建设规模为5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全部投产后,可年生产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
6.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①大气环境:以厂址中心为中心点,边长为5km范围的矩形区域。
②声环境:建设项目厂界外扩200m范围。
③地下水:项目所在地周边约89.5km2范围内。
④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厂界外扩5km范围。
⑤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厂界外扩200m范围。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26日止。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提取码:cokb。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包头 (略) 。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部长
邮寄地址: (略) 东河区北梁新区北一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头旭 (略)
2024年1月15日
包头旭 (略) 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网络平台公示
一、依据
我单位拟建设包头旭 (略) 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已编制完成了《包头旭 (略) 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二、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1.建设项目名称:包头旭 (略) 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项目。
2.建设单位名称:包头旭 (略) 。
3.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中冶 (略) 。
4.项目建设地点:内蒙古 (略)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新区210国道以东区域(春华路以北、朝阳路以东、金风路以南、星辉路以西)。
5.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5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二期建设规模为5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全部投产后,可年生产10GW太阳能光伏电池片。
6.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①大气环境:以厂址中心为中心点,边长为5km范围的矩形区域。
②声环境:建设项目厂界外扩200m范围。
③地下水:项目所在地周边约89.5km2范围内。
④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厂界外扩5km范围。
⑤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厂界外扩200m范围。
三、公众意见征求的主要内容
征求公众对本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
1.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26日止。
2.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提取码:cokb。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
4.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查阅点:包头 (略) 。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部长
邮寄地址: (略) 东河区北梁新区北一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五、其他
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头旭 (略)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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