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盐都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

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 (略)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办〔2019〕40号)和《 (略)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略) 盐都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建制。

第三条 (略) 盐都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 (略) 、市委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略) 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驻在地行政区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驻在地、重点区城、流城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工作。参与编报生态文明政策性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参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 (略) 、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参与輻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配合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局的委托,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负责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实施应急监测,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统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査活动,按市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命令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组织拟订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较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示范工作。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协调驻在地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 (略) 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完与驻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与单位的生态环境职责界定。根据新一轮机构改 (略) 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区县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构建新体制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协调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盐都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属地现场综合执法。为盐都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 (略) 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盐都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5-*

联系地址: (略) 东进西路兆泉商务中心十二楼

办公时间:8:30——18:00(节假日除外)


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 (略)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盐办〔2019〕40号)和《 (略)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19〕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略) 盐都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建制。

第三条 (略) 盐都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的领导下,具体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 (略) 、市委及生态环境部门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略) 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驻在地行政区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驻在地、重点区城、流城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较大及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生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区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地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工作。参与编报生态文明政策性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参与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参与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 (略) 、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参与輻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配合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区域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局的委托,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十)负责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开展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实施应急监测,报送应急监测信息。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统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査活动,按市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命令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组织拟订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较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示范工作。

(十五)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协调驻在地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

(十六) (略) 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完与驻在地党委、政府及部门与单位的生态环境职责界定。根据新一轮机构改 (略) 以下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略) 、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区县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构建新体制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协调研究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盐都生态环 (略) 生态环境局领导下,对驻在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强化属地现场综合执法。为盐都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 (略) 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盐都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5-*

联系地址: (略) 东进西路兆泉商务中心十二楼

办公时间:8:30——18:00(节假日除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