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新唐信家俱有限公司2023年12月7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新唐信家俱有限公司2023年12月7日
项目名称 | 安 (略) 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 |
建设单位 | 安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3]表46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12月7日 |
公 告 期 | 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3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安 (略) 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安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拟在已有厂房内进行改扩建,主要对现有生产工艺及产线进行调整,取消了酸洗工序,新增一条铁件工艺品电泳喷塑生产线,新增亚克力工艺品产线,配套并升级环保治理设施,改扩建后生产规模为年产铁件工艺品71万件,木制工艺品10万件,布类工艺品10万件,玻璃工艺品5万件,竹制工艺品、藤制工艺品各3万件,亚克力工艺品25t。本次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35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整改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内容。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生产废水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厌氧+生化+沉淀”工艺,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后排 (略) 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1号厂房喷粉柜半封闭,仅保留工作面,喷粉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静电滤芯过滤器+滤筒除尘器”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室密闭,仅保留轨道进出口,在烘干室出入口的上方设置集气罩,集气罩下方(除轨道侧外)设置软帘,收集的烘干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成型颗粒燃烧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2号厂房自动喷漆生产线密闭,仅保留轨道进出口,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晾干区顶部设置顶棚,四周采用软帘进行封闭围挡,形成密闭区域,在顶棚设置集气罩,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收集的废气经“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 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对水帘喷漆柜及人工喷漆操作区均采用软帘进行封闭围挡,形成密闭区域,废气经水帘柜收集;晾干区顶部设置顶棚,四周采用软帘进行封闭围挡,形成密闭区域,在顶棚设置集气罩,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收集的废气经采用“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 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5号厂房喷粉柜半封闭,仅保留工作面,喷粉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静电滤芯过滤器+滤筒除尘器”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室密闭,仅保留轨道进出口,在烘干室出入口的上方设置集气罩,集气罩下方(除轨道侧外)设置软帘,形成局部密闭局域,收集的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成型颗粒燃烧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其他污染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 4、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改扩建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扩建后各污染物总量指标为SO2≤0.044t/a、NOx≤0.266t/a、COD≤0.161t/a、NH3-N≤0.016t/a、VOCs≤1.860。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名称 | 安 (略) 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 |
建设单位 | 安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3]表46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12月7日 |
公 告 期 | 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3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安 (略) 改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 (略) : 你单位报 (略) 华大环 (略) 编制的《安 (略) 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凤城镇吾都工业区,拟在已有厂房内进行改扩建,主要对现有生产工艺及产线进行调整,取消了酸洗工序,新增一条铁件工艺品电泳喷塑生产线,新增亚克力工艺品产线,配套并升级环保治理设施,改扩建后生产规模为年产铁件工艺品71万件,木制工艺品10万件,布类工艺品10万件,玻璃工艺品5万件,竹制工艺品、藤制工艺品各3万件,亚克力工艺品25t。本次技改扩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35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以新带老”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整改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内容。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生产废水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厌氧+生化+沉淀”工艺,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后排 (略) 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1号厂房喷粉柜半封闭,仅保留工作面,喷粉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静电滤芯过滤器+滤筒除尘器”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室密闭,仅保留轨道进出口,在烘干室出入口的上方设置集气罩,集气罩下方(除轨道侧外)设置软帘,收集的烘干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成型颗粒燃烧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2号厂房自动喷漆生产线密闭,仅保留轨道进出口,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晾干区顶部设置顶棚,四周采用软帘进行封闭围挡,形成密闭区域,在顶棚设置集气罩,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收集的废气经“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 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对水帘喷漆柜及人工喷漆操作区均采用软帘进行封闭围挡,形成密闭区域,废气经水帘柜收集;晾干区顶部设置顶棚,四周采用软帘进行封闭围挡,形成密闭区域,在顶棚设置集气罩,废气采用负压收集,收集的废气经采用“水喷淋+两级活性炭吸附” 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5号厂房喷粉柜半封闭,仅保留工作面,喷粉废气采用负压收集,经“静电滤芯过滤器+滤筒除尘器”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室密闭,仅保留轨道进出口,在烘干室出入口的上方设置集气罩,集气罩下方(除轨道侧外)设置软帘,形成局部密闭局域,收集的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生物质成型颗粒燃烧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其他污染物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 4、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改扩建不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扩建后各污染物总量指标为SO2≤0.044t/a、NOx≤0.266t/a、COD≤0.161t/a、NH3-N≤0.016t/a、VOCs≤1.860。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略) 华大环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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