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台山滨江广场小区项目
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台山滨江广场小区项目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台山滨江广场小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台山滨江广场小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台山滨江广场小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公司报送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项目总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占地面积:63808.7平方米。建设内容:共18栋住宅楼(其中19层1栋、20层1栋、25层8栋、26层4栋、30层4栋);13栋1层商业;1栋12班幼儿园;负1层地下车库及物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消防控制室、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电房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当量值为1303.7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845.26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2.09万立方米,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4.62吨。住宅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5.6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住宅单位建筑面积年耗电量不高于32.47千瓦时/平方米,商铺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6.91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商铺单位建筑面积年耗电量不高于56.23千瓦时/平方米,幼儿园单位面积年耗电量不高于28.93千瓦时/平方米,停车库单位面积年耗电量不高于7.76千瓦时/平方米。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5日
(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台山滨江广场小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台山市磷肥厂有限公司台山滨江广场小区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台山滨江广场小区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公司报送的节能报告,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项目总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占地面积:63808.7平方米。建设内容:共18栋住宅楼(其中19层1栋、20层1栋、25层8栋、26层4栋、30层4栋);13栋1层商业;1栋12班幼儿园;负1层地下车库及物业用房、社区服务中心、消防控制室、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电房等。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当量值为1303.78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845.26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22.09万立方米,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4.62吨。住宅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5.6千克标准煤/平方米,住宅单位建筑面积年耗电量不高于32.47千瓦时/平方米,商铺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不高于6.91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商铺单位建筑面积年耗电量不高于56.23千瓦时/平方米,幼儿园单位面积年耗电量不高于28.93千瓦时/平方米,停车库单位面积年耗电量不高于7.76千瓦时/平方米。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规定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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