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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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1-15 09:00 来源: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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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凤审〔2024〕1号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关于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 (略) :

你公司《关于〈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项目(项目代码:2205-*-78-01-*)位于凤山县凤城镇恒里村(现思源街道思源社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2分22.349秒,北纬24度30分51.126秒,建设性质为新建(迁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和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近期服务区域为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远期服务范围扩大至周边地块。近期服务范围为2.8km2,远期服务范围为4.5km2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建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不纳入本工程范围。项目污水处理厂总用地面积22151.49m2,总建构筑物面积3556.96m2,主要建设旋流沉砂池、调节池、CASS生化池、磁混凝高效沉淀池、普通快滤池、紫外消毒渠及计量槽等构筑物,污水处理厂规模为近期7500m3/d,远期12500m3/d,项目一级处理包括粗格栅、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和调节池,二级处理采用CASS生化工艺,深度处理采用磁混凝高效沉淀+普通快滤池工艺,处理出水水质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共用现有污水厂排放口排往盘阳河。

项目总投资6672.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72.5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10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项目位于广西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内,用地涉及生态红线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了《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对广西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同时选址已取得了中国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凤山县林业局、凤山县自然资源局等主管单位同意本项目选址、开展建设的意见书。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措施

加强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废水、扬尘、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运输车辆产生尾气等废气。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大气污染主要为粗格栅、细格栅、调节池、CASS生化池、磁混凝高效沉淀池、污泥池等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将产生H2S、NH3等废气。

施工期要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落实“三防”措施。针对主要扬尘产生环节,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要求做好防尘、降尘措施,项目尽量使用商用混凝土以减少施工扬尘的产生及废气的排放;各种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要建好除臭系统装置,运营期臭气通过风管收集系统、除臭风机、生物除臭塔、喷淋散水供给系统等除臭,要采用生物过滤除臭工艺,且厂区构筑物周围要设置有绿化隔离带,恶臭气体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由15m排气筒排放,同时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的生物除臭装置排口排放要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NH3、H2S要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混凝土养护、基坑废水、生活污水、调压清净下水、机械保养及车辆冲洗等产生的废水。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污泥脱水残液等废水。

1.施工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同时氨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B级标准)后才能纳入现有凤山县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要尽量使用商用混凝土以减少施工废水的产生。

2.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污泥脱水残液等废水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经厂内污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厂区粗格栅间,经提升后与进厂污水一并处理。要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篇章做好防治措施。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弃渣、生活垃圾,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栅渣、沉砂、剩余污泥、机械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废紫外灯管等。

建筑弃渣、生活垃圾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都要得到妥善的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项目产生废矿物油、废紫外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危废类别HW08(900-214-08)、废紫外灯管危废类别HW29(387-001-29)。要设置好危废暂存间,废矿物油、废紫外灯管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其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23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的要求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做好相关处理台账。

(五)落实好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各种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运营期的噪声主要是各类水泵、风机及处理设备的运行噪声。

1.施工期间、运营期要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文明作业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进度,高噪声、高振动的施工作业宜在白天进行,车辆进出尽量少鸣笛。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

2.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噪声污染。施工期、运营期噪声必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要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当噪声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时,要及时整改。

(六)落实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征。调节池池底、危废暂存间可能因破损引发渗漏,渗漏液直接进入地下水环境,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将会产生一定影响。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一旦发生事故,污废水一旦泄漏难以被发现且浓度相对较高,将会通过包气带渗入至地下水中,从而造成地下水污染,使地下水水质恶化。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做好防治措施。对各构筑物池底和池壁做好严格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主要为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水管线、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应单独堆置于污泥堆置棚内,并严格做好防腐防渗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该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有非正常污水排放、污泥不及时处理对环境的影响、进水水质未达要求负荷过大造成出水水质超标排放等。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规范设计排污口,安装好在线监控系统和监测设备,规范设计计量槽。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做好排污登记,合法排污。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产生环境影响的,应按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略) 凤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2024年01月15日


关联文件:

河池市凤山生态环境局关于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1-15 09:00 来源: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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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关于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 (略) :

你公司《关于〈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情况

项目(项目代码:2205-*-78-01-*)位于凤山县凤城镇恒里村(现思源街道思源社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2分22.349秒,北纬24度30分51.126秒,建设性质为新建(迁建);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和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近期服务区域为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远期服务范围扩大至周边地块。近期服务范围为2.8km2,远期服务范围为4.5km2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建一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不纳入本工程范围。项目污水处理厂总用地面积22151.49m2,总建构筑物面积3556.96m2,主要建设旋流沉砂池、调节池、CASS生化池、磁混凝高效沉淀池、普通快滤池、紫外消毒渠及计量槽等构筑物,污水处理厂规模为近期7500m3/d,远期12500m3/d,项目一级处理包括粗格栅、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和调节池,二级处理采用CASS生化工艺,深度处理采用磁混凝高效沉淀+普通快滤池工艺,处理出水水质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共用现有污水厂排放口排往盘阳河。

项目总投资6672.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72.5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为10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凤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证明。项目位于广西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内,用地涉及生态红线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了《凤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配套污水厂工程对广西凤山岩溶国家地质公园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同时选址已取得了中国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凤山县林业局、凤山县自然资源局等主管单位同意本项目选址、开展建设的意见书。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措施

加强项目施工期间和运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废水、扬尘、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废气主要来源于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废气、运输车辆产生尾气等废气。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大气污染主要为粗格栅、细格栅、调节池、CASS生化池、磁混凝高效沉淀池、污泥池等处理单元产生的恶臭气体,将产生H2S、NH3等废气。

施工期要加强施工场地扬尘管控,落实“三防”措施。针对主要扬尘产生环节,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要求做好防尘、降尘措施,项目尽量使用商用混凝土以减少施工扬尘的产生及废气的排放;各种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要建好除臭系统装置,运营期臭气通过风管收集系统、除臭风机、生物除臭塔、喷淋散水供给系统等除臭,要采用生物过滤除臭工艺,且厂区构筑物周围要设置有绿化隔离带,恶臭气体经密闭负压收集后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由15m排气筒排放,同时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项目污水处理厂的生物除臭装置排口排放要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NH3、H2S要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废水主要包括砂石料加工、混凝土养护、基坑废水、生活污水、调压清净下水、机械保养及车辆冲洗等产生的废水。项目运营期排放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污泥脱水残液等废水。

1.施工期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同时氨氮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B级标准)后才能纳入现有凤山县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要尽量使用商用混凝土以减少施工废水的产生。

2.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污泥脱水残液等废水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的污染防治措施经厂内污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厂区粗格栅间,经提升后与进厂污水一并处理。要严格按照《报告表》中的《地表水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篇章做好防治措施。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弃渣、生活垃圾,运营期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栅渣、沉砂、剩余污泥、机械设备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废紫外灯管等。

建筑弃渣、生活垃圾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并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所有固体废物都要得到妥善的处理,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项目产生废矿物油、废紫外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危废类别HW08(900-214-08)、废紫外灯管危废类别HW29(387-001-29)。要设置好危废暂存间,废矿物油、废紫外灯管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内,其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23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等的要求进行临时贮存,并定期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做好相关处理台账。

(五)落实好声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各种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运营期的噪声主要是各类水泵、风机及处理设备的运行噪声。

1.施工期间、运营期要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文明作业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进度,高噪声、高振动的施工作业宜在白天进行,车辆进出尽量少鸣笛。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

2.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尽量减少噪声污染。施工期、运营期噪声必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要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当噪声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时,要及时整改。

(六)落实好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征。调节池池底、危废暂存间可能因破损引发渗漏,渗漏液直接进入地下水环境,对地下水、土壤环境将会产生一定影响。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一旦发生事故,污废水一旦泄漏难以被发现且浓度相对较高,将会通过包气带渗入至地下水中,从而造成地下水污染,使地下水水质恶化。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做好防治措施。对各构筑物池底和池壁做好严格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主要为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水管线、危险废物暂存间等,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应单独堆置于污泥堆置棚内,并严格做好防腐防渗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该项目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有非正常污水排放、污泥不及时处理对环境的影响、进水水质未达要求负荷过大造成出水水质超标排放等。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要严格按照《报告表》所提要求规范设计排污口,安装好在线监控系统和监测设备,规范设计计量槽。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做好排污登记,合法排污。

三、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产生环境影响的,应按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略) 凤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凤山生态环境局

202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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