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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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罚字〔2024〕2号


被处罚单位: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BU7K058

住所: (略) 南川区鸣玉镇文化居委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接武隆区生态环境局通报,石梁河武隆长坝段河面有白色泡沫,我局立即开展排查,发现在南川区与武隆区交界处(南川区水江镇水口庙)石梁河道边有固废倾倒痕迹,立即摸排线索,发现该固体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倾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驾驶员章兴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固废倾倒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驾驶员张普及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1月2 (略) 华北石油 (略) 副总经理路怒斌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3年11月24日对中石化 (略) (略) 南川片区安全环保主管唐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3年11月2 (略) 华北石油 (略) 副总经理路怒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3年12月 (略) 华北石油 (略) 总经理秦广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7-12证明违法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被处罚单位: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BU7K058

住所: (略) 南川区鸣玉镇文化居委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接武隆区生态环境局通报,石梁河武隆长坝段河面有白色泡沫,我局立即开展排查,发现在南川区与武隆区交界处(南川区水江镇水口庙)石梁河道边有固废倾倒痕迹,立即摸排线索,发现该固体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倾倒。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驾驶员章兴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固废倾倒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驾驶员张普及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1月2 (略) 华北石油 (略) 副总经理路怒斌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11月28日你单位技术顾问专家张士峰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3年11月24日对中石化 (略) (略) 南川片区安全环保主管唐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3年11月2 (略) 华北石油 (略) 副总经理路怒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3年12月 (略) 华北石油 (略) 总经理秦广山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7-12证明违法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2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 (略) 华北石油 (略) 重庆分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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