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4〕3号关于无人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4〕3号关于无人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州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无人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2207-*-89-05-*)属新建。项 (略) 平桂区生态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4号楼4层,中心坐标为:东经111°28′11.036″,北纬24°26′18.132″。项目总占地面积1063.8m2。项目租用园区标准厂房,设置模具车间、成型车间、包装车间、涂装车间、喷漆房、烘干房、晾干房、打磨房等,形成年产300架无人机、250架飞机模型、150个玻璃钢配件生产能力。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无尘打磨台1台、气动打磨机2台、多功能手电钻2台、真空泵1台、高温烤房1台、喷漆房风机1台、热风枪1台、空气压缩机1台、冷冻式干燥机1台、激光切割机1台、储气罐1台、气动喷枪10台、喷漆房风机1台、激光水平仪1台、雕刻机1台、激光切割机1台、气动风笔10台、空气压缩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模具制作→模具打蜡→喷漆→烤漆→刷环氧树脂→PVC贴布→抽真空→烤干环氧树脂/激光机结构雕刻→构架合模→脱模→产品修边→产品组装→产品修补打磨喷漆→产品打磨抛光→产品。
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0万元,占总投资的9.6%。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广西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和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及周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雕刻、修边、抛光打磨工序设置在密闭打磨间内,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23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喷漆、烘干、晾干、除油工序均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采用“密闭喷漆室/烘干室/晾干室+集气系统+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措施处理达标后,引至23米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除尘装置、有机废气处理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2.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3.项目颗粒物、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 (略) 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漆渣、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香蕉水桶、废除油剂桶、废环氧树脂桶、废润滑油和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放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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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贺州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无人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2207-*-89-05-*)属新建。项 (略) 平桂区生态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4号楼4层,中心坐标为:东经111°28′11.036″,北纬24°26′18.132″。项目总占地面积1063.8m2。项目租用园区标准厂房,设置模具车间、成型车间、包装车间、涂装车间、喷漆房、烘干房、晾干房、打磨房等,形成年产300架无人机、250架飞机模型、150个玻璃钢配件生产能力。
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无尘打磨台1台、气动打磨机2台、多功能手电钻2台、真空泵1台、高温烤房1台、喷漆房风机1台、热风枪1台、空气压缩机1台、冷冻式干燥机1台、激光切割机1台、储气罐1台、气动喷枪10台、喷漆房风机1台、激光水平仪1台、雕刻机1台、激光切割机1台、气动风笔10台、空气压缩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模具制作→模具打蜡→喷漆→烤漆→刷环氧树脂→PVC贴布→抽真空→烤干环氧树脂/激光机结构雕刻→构架合模→脱模→产品修边→产品组装→产品修补打磨喷漆→产品打磨抛光→产品。
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0万元,占总投资的9.6%。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广西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和规划环评的相关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及周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雕刻、修边、抛光打磨工序设置在密闭打磨间内,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23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喷漆、烘干、晾干、除油工序均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采用“密闭喷漆室/烘干室/晾干室+集气系统+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措施处理达标后,引至23米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除尘装置、有机废气处理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2.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3.项目颗粒物、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污水管 (略) 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漆渣、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废香蕉水桶、废除油剂桶、废环氧树脂桶、废润滑油和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放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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