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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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代县顺哒民用煤煤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J1F862D

  地址:代县枣林镇东留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天红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月5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4〕1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万*仟元(¥6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账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忻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

代县顺哒民用煤煤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J1F862D

  地址:代县枣林镇东留属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天红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内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月5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4〕1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罚款*万*仟元(¥6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罚没款                      

  账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2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忻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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